(一)案情回放 2005年7月13日,徐小姐受某“售后包租,高額穩定回報”廣告的吸引,與開發商就某國際廣場商鋪簽訂了《商品房購銷合同》,合同約定商鋪價款為人民幣164萬元,交房日期為2005年8月1日。簽署商鋪購銷合同的同時,根據開發商的要求,徐小姐與開發商的關聯單
(一)案情回放 2005年7月13日,徐小姐受某“售后包租,高額穩定回報”廣告的吸引,與開發商就某國際廣場商鋪簽訂了《商品房購銷合同》,合同約定商鋪價款為人民幣164萬元,交房日期為2005年8月1日。簽署商鋪購銷合同的同時,根據開發商的要求,徐小姐與開發商的關聯單位某中介公司簽訂《商鋪租賃合同》,約定徐小姐委托該中介公司將所購買商鋪出租,租期為兩年,租賃期滿可續租,租金標準明顯高于周邊樓盤的標準,前兩年的租金直接沖抵房款。后來,交房日期已逾近7個月,但該國際廣場還不見完工的跡象,且部分工人已撤走,徐小姐一下子慌了。找開發商,開發商說他們只負責售樓;找中介公司,中介公司說等到交房后再談出租的事。(二)購房小貼士 所謂“售后包租”,就是開發商售房給購房者,但購房者并不實際使用該房,而是與開發商或中介機構簽訂包租協議,或以包租期間的租金沖抵部分房款,或收取一定租金回報。 “售后包租”暗藏法律風險,比如售價虛高、回報落空問題、資金挪用問題,另外還有經營風險等問題。 售后包租行為是一種合同行為,業主在投資之前,應當調查所要投資購買的樓盤所處位置、有否升值潛力,開發商的資信能力、聲譽,承租人或受托包租人的履約能力、聲譽等。在簽約時,要將開發商、中介公司的承諾載入合同條款。特別是在與中介公司簽訂租賃合同或委托租賃合同時,不但要明確租金、租期、租金的交付方式等事項,更重要的是要明確相關責任人的違約責任。 最后,應當讓開發商成為租賃合同或委托合同的擔保人。開發商之所以推出“售后包租”的銷售模式,主要是為了解決其資金困難。而現在采取的由中介公司等第三人承租或受托包租的方式,業主付清房款后,便與開發商沒有任何法律關系,無論如何,開發商皆坐收漁利。因此,合同中應約定,一旦中介公司或租賃公司不能承擔賠償責任時,開發商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