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再現 東環公司通過拍賣的形式取得了某大廈的產權,在清理租賃合同的過程中發現,大廈的原產權人萬泰公司在4年前與蘭達公司簽訂的為期10年的租賃合同中的租金水平過低,其租金不僅遠遠低于周邊同等物業的租金水平,甚至低于物業費的標準。 東環公司認為,萬泰公司與
事件再現
東環公司通過拍賣的形式取得了某大廈的產權,在清理租賃合同的過程中發現,大廈的原產權人萬泰公司在4年前與蘭達公司簽訂的為期10年的租賃合同中的租金水平過低,其租金不僅遠遠低于周邊同等物業的租金水平,甚至低于物業費的標準。
東環公司認為,萬泰公司與蘭達公司當年簽訂的合同“顯失公平”,要求變更雙方之間的租賃合同,將租金水平提高。但蘭達公司卻認為,原合同并無不妥之處,遂拒絕了東環公司的要求。
律師觀點
張金澎律師認為,我國法律規定,合同顯失公平的,當事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現東環公司對該合同確定的租金標準提出異議,認為顯失公平,但如果其沒有證據證明蘭達公司在與萬泰公司簽合同時利用了自己的優勢,或萬泰公司沒有出租房屋的經驗,亦沒有證據證明萬泰公司曾對此提出異議,那么,東環公司不能要求變更租金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