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我曾在1996年11月1日向黃出租商業用房至1999年11月1日為止。1999年11月1日合同截止時,他又付給下半年的房租費至2000年5月1日,但沒有續簽合同。從2000年5月1日至今一直沒有交房租費,公司的東西也沒有搬走,與他們多次聯系,他們表示要繼續租用,但沒有人來。 【解答】我曾在1996年11月1日向黃出租商業用房至1999年11月1日為止。1999年11月1日合同截止時,他又付給下半年的房租費至2000年5月1日,但沒有續簽合同。從2000年5月1日至今一直沒有交房租費,公司的東西也沒有搬走,與他們多次聯系,他們表示要繼續租用,但沒有人來。現在的情況是我們想起訴黃但只知道其單位地址不了解他的家庭住址,因此法院無法受理。若要起訴經濟負責人張,但只知道她的營業執照不知道她家的住址。他的執照期限為1999年6月8日至2000年6月7日已經過期。我們的目的是讓他把房租費付清搬走。請問我們應起訴誰、如何起訴及相關的法律依據。 【解答】(1) 你是與黃某因房屋租賃費用發生糾紛,因此你們起訴的對象應該是黃某。(2)〈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 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因此,即使找不到黃某,人民法院也可以適用公告送達的方式。(3)〈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可以缺席判決。 (4) 實際上,你們與黃某之間的房屋租賃關系一直持續到2000年的5月1日,其中,1999年11月1 日之前的租賃行為是明示的,1999年11月1 日后是默示的。從2000年5月1 日之后的行為由于沒有期間約定,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終止合同。(5) 對于黃某拖欠你們的租金,你們有權對其提起訴訟。黃某不取走其財物,你們可以向有關部門提存其財物,并由黃某交付有關費用。(6)在法院的判決書生效后,你們可以請求法院依法拍賣黃某被提存的財物,從中得到你們應該得到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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