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轉租要滿足什么條件?
?。?)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2)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當事人不采取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業轉租給第三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出租人出售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5)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必須辦理租賃登記備案手續,辦理備案需要提交的資料:
A、房地產權證書或者其他合法權屬證明;
B、出租人、承租人的個人身份證明或者法人、其他組織的登記注冊證明;
C、房屋租賃合同。
2、什么情況下房屋不能轉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轉租:
(1)承租人拖欠租金的;
(2)承租人在承租房屋內擅自搭建的;
(3)預租的商品房。另外,租賃合同中未約定可以轉租,且出租人不同意轉租的,承租人也不擅自轉租。承租人擅自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與承租人的租賃合同。
?。?)不得違背雙方意愿,有問題,雙方要共同討論。
3、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可以轉租嗎?
李某租了劉某的一套房,合同約定租期一年,租金3000元/月。后覺得房子離單位太遠,上班不方便,就將房子轉租給張某了。三個月后,劉某知道后,以違約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張某立即搬出。
所謂轉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賃關系,而將租賃物出租給第三人使用、收益。轉租以后,承租人雖然是原租賃合同的當事人,但租賃物已經次承租人使用、收益。而次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會對租賃物產生影響,進而影響出租人的權益。
因而,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必須要經過出租人同意,否則,該轉租行為對出租人不發生法律效力,并且出租人有權解除與承租人之間的合同。
李某未經劉某同意,擅自將房子轉租給張某,違法了租賃合同的規定,劉某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4、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轉租合同一定無效嗎?
李某租了劉某的一套房,合同約定租期兩年,租金3000元/月。后覺得房子離單位太遠,上班不方便,就將房子轉租給張某了。一年后,劉某想要漲房租,張某不同意,劉某即以違約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張某立即搬出。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必須要經過出租人同意,否則,該轉租行為對出租人不發生法律效力,并且出租人有權解除與承租人之間的合同。
在出租人行駛解除權之前,轉租合同的效力取決于出租人行使追認權還是行使合同解除權。
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出租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承租人轉租,但在六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其以承租人未經同意為由請求解除合同或者認定轉租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劉某在房屋轉租后一年后才要求解除合同,因除斥期間屆滿而消滅單方的解除權,故,在合同沒有到期時,張某可以按照原租金繼續承租該房子。
5、次承租人有權要求擅自轉租人賠償損失嗎?
2013年5月,張某與劉某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租門面房一間,租期一年,用于做水果生意。房子剛租四個月,房主李某找到張某,告知該租賃房屋是劉某擅自轉租的,現他已與劉某解除租賃關系,要求張某立即搬離。張某只有將待售水果低價處理。張某有權要求擅自轉租人劉某賠償損失嗎?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將房子轉租給其他人的,直接損害了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和處分權,增加了出租人要求返還租賃物的困難,出租人李某享有依法解除合同的權利的。
承租人劉某和次承租人張某之間的租賃關系,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雙方形成合法有效的租賃合同法律關系。
但劉某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未告知其系租賃他人房屋的事實,導致房屋實際所有權人與其解除合同時,影響到次承租人張某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劉某的行為已構成違約。劉某應當為擅自轉租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