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領《房屋租賃證》需準備哪些材料?
《房屋租賃證》是租賃行為合法有效的憑證,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房屋租賃證》可以作為經營場所合法的憑證。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賃證》可作為公安部門辦理戶口登記的憑證之一。未取得《房屋租賃證》的,不得出租房屋。我國《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16條規(guī)定:“房屋租賃申請經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審查合格后,頒發(fā)《房屋租賃證》。縣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鎮(zhèn)的房屋租賃申請,可由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委托的機構審查,并頒發(fā)《房屋租賃證》。”根據上述的規(guī)定可知,租賃當事人申領《房屋租賃證》應向直轄市、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租賃當事人在申領《房屋租賃證》時,應當提供以下文件和證明材料:
(1)書面租賃合同。
(2)房屋產權證明或者批準建房的合法文件和證明材料。
(3)出租人是個人的,應當提交房主的居民身份證;出租人是單位的,應當提交單位的法人資格證明,單位不是法人的應當提交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其出租房屋的證明。居住在國外的中國公民應當提交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香港、澳門的個人,應當提交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臺灣的個人,應當提交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境外企業(yè)、其他組織,應當提交經公證或者認證的登記注冊證明。
(4)出租共有房屋的,應當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書或者委托書。
(5)出租委托代管房屋,應當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權出租的證明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6)涉外的須有公安部門的批準書。
(7)依照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有關文件和證明材料。
房管部門對房屋租賃申請人提供的材料審核確實,并對出租房屋現(xiàn)場調查后,如符合租賃條件,發(fā)給《房屋租賃證》。房屋租賃證是租賃行為合法有效的憑證,對于出租人來說,是出租其房屋的許可證件;對于承租人來說,承租人租用房屋從事生產和經營活動的,房屋租賃證是具有合法經營場所的有效憑證,承租人辦理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時,可以憑房屋租賃證證明經營場所,工商執(zhí)照上填發(fā)的經營者住所即房屋租賃證所標明的房屋所在地;承租人租房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賃證是公安部門辦理戶口登記的憑證之一。同時,我國《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規(guī)定,房屋租賃證嚴禁偽造、涂改、轉借、轉讓,遺失房屋租賃證應向原發(fā)證的房管部門申請補發(fā)。
通常情況下,房屋租賃證的有效期限一般不得超過2年,凡租賃合同中約定的租賃期限為2年以上的,房屋租賃證填發(fā)的期限為2年,2年期滿后,由租賃雙方當事人持原來的已登記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和《房屋租賃證》,到原發(fā)證機關換發(fā)新的《房屋租賃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