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合作社,是指經市(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由城市居民、職工為改善自身住房條件而自愿參加,不以盈利為目的公益性合作經濟組織,具有法人資格。合作住宅是指住宅合作社通過社員集資合作建造的住宅。
住宅合作社的設立程序包括:①組建住宅合作社須經組建單λ的上級主管部門同意,成立籌建機構,由籌建機構向縣以上(含縣級,下同)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申請內容包括:住宅合作社的類型,入社人員構成,法定代表人,組織章程,建設計劃以及資金籌措計劃等。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方可設立住宅合作社。②建立住宅合作社的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住宅辦公室批準。③組建單λ持住宅合作社的批準文件,按社團登記管理的有關規定向民政部門申請社團登記。
在住宅合作社存續期間,住宅合作社的登記事項和備案事項發生變動的,須在變更發生之日起30日內履行變更登記手續。
住宅合作社的合并、分立或終止,須經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討論決定,并經住宅合作社原組建單λ同意后,報縣(區)以上人民政府住宅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住宅合作社合并、分立或終止時,必須保護社內財產,依法清理房屋產權產籍、債權債務,向社員大會或社員代表大會提交房屋產權清理和財務結算報告并獲通過后,方可申請辦理變更或注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