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區直管公房管理部門、直屬房屋所:
根據建設部1995年5月9日第43號令《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市政府《關于深化改革非居住公房租金的意見》(蘇府[1993]32號)及蘇府辦抄[2003]67號抄告單的精神,經研究確定市區非居住用房協議租金收取的有關問題的意見如下:
一、改制企業租賃直管非居住房協議租金的收取標準,在1993年基價租金的基礎上,按協議租金上浮幅度的下限執行。
二、直管非居住房轉租協議租金的收取標準,原則上按轉租收益扣除原租金后的增值部分的40%作為國家增收的租金。同時在1993年基價租金的基礎上,按不低于協議租金上浮幅度的下限執行。
三、協議租金的收取,均要通過區級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后執行。直屬房屋所可由所領導班子審查批準后執行。
四、協議租金的合同,須報市房產管理局備案。
以上意見,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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