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加強個人非居住用房出售、租賃行為
稅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區縣稅務局,各財稅分局:
隨著房地產市場的迅猛發展,近年來個人投資房地產的意識不斷加強,出現了大量個人從事非居住用房的買賣和租賃行為。為規范個人出售、租賃非居住用房的納稅秩序,加強房產交易和租賃市場的稅收征收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等文件規定,現對個人非居住用房的出售、租賃行為稅收政策明確如下:
一、對個人出售辦公用房、商業用房、生產用房等非自己居住用房(以下簡稱非居住用房),應按規定全額繳納營業稅,按規定繳納土地增值稅、各種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二、對個人出租非居住用房,應按規定全額征收5%的營業稅,按規定繳納12%的房產稅和個人得稅。
三、個人出租非居住用房的租金收入低于本市營業稅征收標準的(800元),免征營業稅,但仍應按規定繳納12%的房產稅和個人所得稅。
四、對個人出租非居住用房,在本市城鎮土地使用稅開征范圍內的,應按規定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五、個人出售、租賃非居住用戶的應納稅款,應向房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
六、各區、縣稅務局要重視個人非居住用戶出售、租賃行為的稅收征管工作,加強與相關的房產交易所、房產中介機構和社區的工作聯系,逐步建立信息反饋和憑個人售房發票或完稅證辦理權證過戶制度。加強房產交易所的駐所(場)稅收征收窗口的建設,建立規范、高效、簡便的稅收征收程序,方便納稅人就近納稅。
七、各區、縣稅務局要加強個人非居住用房出售、租賃行為的稅收政策宣傳工作。可在房產交易所、房產中介機構和社區張貼有關個人非居住用房出售、租賃行為的稅收政策海報,或制作一些宣傳稅收政策的小冊子,存放在房產交易所和房產中介機構,便于納稅人了解稅收政策和納稅程序。
八、本通知下發后,凡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