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保安只負責我們業主有車位停車,汽車被偷被盜被劃都與他們無關,那要這么多保安做什么?”楊小姐的車停在小區內被劃花,小區物業保安認為車輛損傷不屬于物業管理公司的安全保障義務范圍。上周六,她向市長熱線12345投訴。
車停在小區內被劃花
業主要求免除1年停車費
11月2日晚上6點左右,家住下城區東新園望景苑的楊小姐下班回家,將車停在小區停車位內。
第二天早上8點,楊小姐準備開車上班的時候,發現駕駛位外側,從車頭到車門有一條很深的劃痕。
“我當時就去監控室要求看錄像了。”楊小姐說,到了監控室,從負責查看監控的保安人員處得知,她停車的位置不在攝像頭的監控范圍。
隨后,小區保安部徐主任告訴楊小姐,可以免除她3個月的停車費用,作為賠償。但是,楊小姐認為,小區停車費100元/月,交12月的停車費就可以免費停車兩個月。物業提出的免除3個月停車費根本就是在打發她。
“這條劃痕要重新油漆過的話,至少要1000元。”楊小姐要求物業公司免除其一年的停車費用作為賠償。
物業公司表示:
不承擔賠償責任
耀江物業保安部徐主任表示,物業公司和業主簽訂的管理合同,注明物業公司是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業主交給物業公司的物業費是維護小區公共設備,停車費是停車位的使用費。并不是交了停車費,就像交了保險,物業公司就應該承擔責任。
“因為東新園是開放式小區,攝像探頭卻比較少,所以小區現在對巡邏人員配備方面都是滿員的。”徐主任說,保安每天白天和晚上都會按時巡邏也是有記錄的。在9月份,小區總共抓到敲破車窗進行盜竊的違法犯罪嫌疑人4個,偷電瓶的3個,全部送交公安機關處理。
“我們物
業公司會盡最大的責任去保護業主財產。今后針對業主車輛的安全保安部將加強巡邏。”截至昨天截稿前,徐主任表示,目前只能答應為楊小姐免除3個月停車費,業主的其他要求要由物業公司主任決定。
律師表示:
物業需證明履行了保安義務
浙江援手律師事務所潘永明律師認為,業主在小區內個人財產受到不法侵害,是否屬于物業公司的安全保障義務范圍,物業公司是否應承擔責任,一直頗有爭議。即使最嚴密的保安措施,也不能完全杜絕違法案件的發生。
保安服務是物業管理服務的一項重要內容。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的法律關系是合同關系,對于物業公司是否承擔責任,首先要看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是否對此進行了約定,以及是否按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履行了安全保障義務。
《物業管理條例》第36條規定,物業管理公司未盡保安服務之責為違約責任的無過錯責任,即違約責任的成立無需物業管理公司主觀上具有過錯,只要違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物業管理公司就應當對其違約行為承擔責任,除非證明有免責的事由。
《合同法》第107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如果物業公司因為沒有履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而導致業主個人財產受損,物業公司承擔違約責任,應當根據合同約定負相應的法律責任。
判斷物業公司是否盡到保安服務的義務要看物業公司是否有完備、合理的保安規章制度,以及物業保安人員是否切實利用了有關安全設施設備、是否切實遵守了保安規章制度。做到這兩點,也就表明物業公司盡到了最大的保安服務義務,算確實履行了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