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起,我國第一部關于物業管理的行政法規《物業管理條例》正式實施,這意味著許多令人頭疼的物業管理糾紛將逐漸明朗化。
可是,近日某市的一家物業公司將某小區的業主委員會告上了法庭。物業公司經理表示,某小區于今年2月成立業主委員會,3月公開招聘物業公司,連同該公司在內的3家物業公司應邀投標應聘。
經過小區業主委員會3個月的調查,在街道、居委會、房屋辦事處的監督下召開了小區業主代表大會,該公司以11票對10票勝出。但時至今日,小區業主委員會主任卻借故遲遲不與其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在多次與該小區業主委員會主任交涉未果后,物業公司將小區的業主委員會告上了法庭。
業主委員會獨斷專行
對于上述事件,小區的業主紛紛表示,對于業主委員會的這種做法不能理解。有業主表示,小區的業主委員會沒有聽取業主的意見,甚至有幾家物業公司參加競標都不知道。單憑業主委員會中的幾個人來決定是否選聘物業公司、選聘哪家物業公司,這樣的做法嚴重侵犯了他們的知情權。
某些業主代表坦言,業主委員會遲遲不與勝出的物業公司簽訂合同,關鍵在于原物業公司不愿退出,業主委員會中的某些委員偏向原來的物業公司,從而給勝出的物業公司設下障礙,導致了現在勝出的物業公司進不來的局面。
小區業主委員會的執行秘書也表示,選聘物業管理公司應該由業主大會集體決定。而現在業主委員主任卻獨攬大權,物業小區的事情由他和幾個業主委員會代表說了算。如果業主委員會的某些代表還要一意孤行的話,小區業主將失去對業主委員會的信任。
居委會的同志也表示,他們只有監督、指導業主委員會和物業公司的權利,對于業主委員會這樣回避事情的做法,他們也很無奈。
物業招標應該透明化
物業公司負責人表示,該公司是應邀投標應聘,并按照規定投送標書及有關承諾書。而且在房管辦事處、街道、居委會的監督下,業主代表表決勝出。業主委員會沒有權力借故遲遲不與公司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
他還認為,業主委員會代表的是絕大多數業主的意見,而不是幾個業主代表的意見。業主委員會只是業主大會權力的執行機構,應該按照《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來完成招標工作,杜絕出現暗箱操作、濫用職權等違規事件,使得物業管理招標工作真正做到透明化。
新條例規定《業主公約》說了算
物業公司狀告業主委員會的主要原因在于業主委員會取代了業主大會。新的《物業管理條例》出臺后,則充分地發揮了業主大會的作用,業主之間的關系由《業主公約》約束。
當業主大會召開后,選聘物業管理公司的最終決定權掌握在業主大會手里,而不是現在的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只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選聘物業公司以及小區內所有涉及全體業主權益的事情,都要通過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委員會不得擅自做主。
值得一提的是,根據相關規定,如果小區半數以上的業主或業主代表否決了業主委員會的決定,那么該小區業委會的決定不發生效力。
另外,根據建設部《前期物業管理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規定,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摘自《北京現代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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