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會為方便居民買菜,在其管片的一戶居民家的墻外搭建了賣菜棚,該戶居民以居委會搭建的賣菜棚占用其宅基地為由起訴到法院。本網今日從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獲悉,該案已經做出終審判決。
一中院以居委會未經該戶居民同意,也未經相關部門批準即在該戶居民的墻外搭建賣菜棚,雖考慮了部分居民的需要,但未考慮與該戶居民之間的相鄰關系的正確處理,且賣菜棚搭建在該戶居民所有物(樹木)的范圍內,確實對該戶居民造成妨礙為由,判令居委會拆除賣菜棚,恢復原狀。
2007年7月,陳某某夫婦向法院起訴稱,1997年,居委會未經其同意擅自在其西房后山墻外側,并占用其宅基地搭建棚子和攤位出租給外地人用于賣菜,收取攤位費。為此,陳某某夫婦多次與居委會協商均遭到拒絕。陳某某夫婦還稱,其宅基地上有一棵老樹,被居委會搭建的棚子和攤位包圍,不見陽光而死亡;棚子和攤位距房屋太近,致使其無法維修房屋。故起訴要求居委會排除妨礙,將搭建的棚子及攤位拆除,恢復原狀。
居委會不同意陳某某夫婦的訴訟請求辯稱,居委會確實在居民陳某某夫婦家西房后山墻外側搭建了棚子,主要是為了方便居民生活,將這些攤位租與外地人賣菜。這些棚子和攤位是向外傾斜的,不會向陳某某家流水。陳某某夫婦提出交涉后,居委會還將棚子向西移了半米,還用鐵網與他家的墻隔開了,并沒有影響到陳某某的生活。
在法院審理期間,法官對搭建賣菜棚的現場進行了勘驗。據查,賣菜棚距陳某某夫婦的西房山墻約50公分,棚子內側用鐵網與陳某某夫婦的西房山墻隔開。陳某某夫婦向法庭提供的林權證上載明,該夫婦西房后楊樹2棵歸其長期使用和所有。而居委會搭建的棚子在陳某某夫婦所有的樹木范圍之內。
一中院認為,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居委會未經陳某某夫婦同意,也未經相關部門的批準,即在陳某某夫婦的西房山墻外搭建棚子及攤位,雖出租時考慮了部分居民的需要,但未考慮與陳某某夫婦之間的相鄰關系的正確處理。根據陳某某夫婦提供的林權證,雖不能證明居委會對其宅基地的侵犯,但居委會搭建的棚子亦在陳某某夫婦所有的物(如樹木)的范圍內,故居委會搭建的棚子客觀上確實對陳某某夫婦所有的西房造成妨礙。
據此,一中院認為,陳某某夫婦的訴求合法有據,法院應予支持。故終審判決居委會將與陳某某夫婦所有的西房西側相對應的棚子拆除,恢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