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新站區的黃某夫婦,近日將所住小區的物業公司告上了合肥市瑤海區法院,原因是自己才買2年的轎車,夜間在小區停放時被盜。經審理,法院一審判決物業公司賠償黃某夫婦4.5萬元的車輛損失。
在省城工作的黃某夫婦為出行方便,于2007年購買了一輛價值20萬元的高級轎車。
2009年4月6日晚,一名偷車賊盯上了黃某夫婦的轎車,潛入小區并將車子盜走。第二天,黃某夫婦向公安機關報案。2009年11月,偷車賊被公安機關抓獲,但車輛未追回。
于是,黃某夫婦以物業公司沒有認真履行雙方所簽訂的物業管理協議為由,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并要求其賠償車輛損失15萬元。
盡管物業公司在庭審中辯稱,黃某夫婦不僅沒有繳納物業管理費,也沒有將自己的車輛向物業公司進行登記,且其從未向物業公司租賃過任何地上或地下車位。而且雙方對于小區停車只是形成租賃關系,而不是保管關系,因此,物業公司沒有義務對該車進行保管,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物業公司在小區車輛管理、安全防范和保衛上存在疏漏和瑕疵,未盡到安全保障的合理注意和保護義務,應當基于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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