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再也不敢單獨走夜路,更不敢去那個地下車庫了!”兩年前被兩個陌生男子劫人劫財又劫車、最終從南京死里逃生的潘女士至今仍然難抹心頭陰影,晚上噩夢不斷。5月10日13時30分,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陸家嘴法庭就這起滬上備受關注的人身損害賠償案做出一審判決,被告上海萬邦物業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邦物業)賠償原告潘女士經濟損失人民幣8000元,對潘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2005年11月的一個深夜,潘女士開車回家。在小區地下車庫停車時,她突然被兩名陌生男子劫持。歹徒將潘女士捆綁后扔進她的汽車后備箱內,然后連人帶車徑直開往南京。“小區門禁系統記錄顯示,我這輛車進小區是深夜11時,歹徒開車出小區是11時06分,6分鐘里換了一個男人開車,小區保安怎么一點沒警覺。”潘女士事后回憶當時的情景時仍憤憤不平。
據潘女士介紹,在汽車、現金和銀行卡被劫后,她機智地與歹徒展開周旋,最后歹徒用酒灌醉了她,并于第二天將她送到南京的一家旅館,然后開車揚長而去。死里逃生的潘女士這才安全回到上海。
潘女士表示,事發時,她曾經身上帶有兩部手機,她用其中一部未被歹徒發現的手機報過警,事后她又向公安機關作出了書面報案記錄。2006年2月16日,廣州市公安機關查扣了她的被搶轎車,后潘女士將車開回上海,支出維修費、過路費、汽油費等共計1萬多元。
潘女士在法庭上認為,被告萬邦物業作為小區物業管理單位,在提供的物業服務中嚴重失職,未能及時發現、制止犯罪,導致兩名陌生男子輕易將其劫持離滬,并將她所攜現金、銀行卡等財物全部劫走,尤其對她的精神造成巨大傷害,故現要求萬邦物業賠償她現金、銀行卡、醫藥費、精神損失費、律師費等各類損失共計78000余元。
而被告萬邦物業則認為,潘女士所述的案發經過在案件未偵破之前只能算是她的一面之辭,真實性難以確認,且潘女士遭綁架完全屬偶然事件,具有不可預見性,超出了被告在正常物業管理中的能力和控制范圍。被告按《前期物業管理合同》之約定及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履行義務,不存在過錯,也不是加害人。萬邦物業代理人最后指出,根據法律規定,身體受到傷害的訴訟時效為一年,現在潘女士在一年之后再行主張,其已超過訴訟時效,故要求法院駁回潘女士的訴請。
審理中,潘女士向法院提供了相關照片,證明事發現場物業公司沒有按照規定安裝監控設備和照明設施,存在嚴重的管理混亂。而物業公司則認為,自己在整個車庫都安裝了照明設施,監控設施也安裝在車庫主出入口,只是事發部位沒有安裝而已。
法院在審理中查明,綁架潘女士的兩個陌生男子目前尚未抓獲,潘女士被劫的兩張銀行卡則被犯罪嫌疑人在外地提款及消費合計19000余元。
法院判決認為,首先,雖然本案所涉的刑事案件尚未偵破,但原告潘女士所述案發事實,有事發時及事發后公安機關所作的報警記錄、被劫轎車查扣發還證明、異地取現和消費證明等證據相互印證,其提供的證據已達到民事訴訟中高度蓋然性的證明標準,故法院不予采納被告提出的“原告所述事實真實性難以認定”之說。
其次,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因第三人侵權導致損害結果發生的,由實施侵權行為的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安全保障義務人有過錯的,應當在其能夠防止或者制止損害的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被告萬邦物業并非本案的直接侵權人,但其不能提供案發當日地下車庫主出入口車輛、人員進出的監控錄像,也沒有提供物業公司對地下車庫定期巡視、門崗執勤的書面記錄,可見被告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確有瑕疵。客觀上給犯罪的實施帶來了一定便利條件,故萬邦物業存在一定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具體數額由法院根據過錯程度以及小區的物業收費標準酌情確定。
最后,法院指出,被告萬邦物業認為潘女士的主張超過訴訟時效,因潘女士實質要求被告承擔的是補充賠償責任,并非直接侵權行為產生的民事責任,所以本案應適用訴訟時效期間的一般規定(即兩年訴訟時效),被告認為潘女士訴訟超過一年的訴訟時效之抗辯意見法院不予采納,遂做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