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下的商業廣告可謂見縫插針,就連不少高樓大廈的墻面和屋頂也都被穿上了色彩繽紛的“廣告外衣”。那么,究竟誰擁有墻面和屋頂的廣告租賃權?日前,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定一物業管理部擅自出租墻體給廣告公司的行為構成侵權。
2002年12月,浙江省德清縣農業局依法取得了位于該縣武康鎮永安街東湖大廈第6層建筑面積近1500平方米的房產。2003年9月中旬,農業局的干部突然發現辦公樓樓頂豎起了200多平米的大廣告牌。原來,這是東湖大廈建設單位所聘用的深越物業管理部將6樓朝南屋頂出租給了廣告公司。屋頂廣告位的租賃期限為三年,租金為2萬余元。
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我國《物業管理條例》明確規定,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因此,東湖大廈屋頂立面應屬大廈全體業主共有,在未征得大廈業主同意或追認的情況下,建設單位尚不享有共用部位、共用設施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物業管理部門更無權擅自處分。
法院的判決指出,深越物業與廣告公司之間的租賃行為,侵害了東湖大廈全體業主對大廈共用部位所享有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已經構成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