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物業管理糾份案判決:被告南通某置業集團有限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維修、更新射陽某小區監控設備設施,達到正常使用狀態由原、被告雙方驗收合格或由射陽縣物業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驗收合格。如被告南通某置業集團有限公司不履行此義務,則按照現行同規格普通普及型監控設備設施市場價格支付價款。
原告射陽某小區業主委員會訴稱,2006年5月,被告南通某置業集團有限公司在射陽某小區補建監控設備設施,但在2007年元月,就發現該設備質量低劣,常出故障。同年10月,在同被告交涉無果的情況下,原告及小區物業公司共同向政府有關部門投訴要求協調解決,但至今仍未能解決。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更換射陽某小區監控設備設施,器材名稱和規格程式同己建設備,并達到質量標準,價格為24792元。
被告南通某置業集團有限公司辯稱,原告業主委員會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作為被告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物業公司、業主委員會成立后,己沒有管理、維護小區公用設施的權利和義務。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起訴。
射陽縣某小區設立業主大會,2007年7月24日選舉產生了業主委員會。2007年7月28日,射陽縣物業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同意成立射陽縣某小區業主委員會。2007年4月27日,南通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在某小區安裝監控設備設施,2007年6月20日,射陽縣某小區業主委員會籌備組向縣政府、縣建設局、縣房管所請示請求處理小區安裝的攝像監控設備質量低劣,常出故障,攝像鏡頭無法起到應有的監控作用等問題。2007年8月8日南通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與小區業主委員會進行物業移交,其中移交有關小區監控器材發票復印件一份,2008年10月28日射陽縣物業管理領導小但組辦公室證明2007年6月20日,射陽縣某業主委員會籌備組向縣政府、縣建設局、縣房管所請示請求處理小區安裝的攝像監控設備質量低劣,常出故障,攝像鏡頭無法起到應有的監控作用,要求換裝的請示函,經現場查看,情況屬實。原告于2008年11月14日訴訟來院,要求被告更換射陽縣某小區監控設備設施,器材名稱和規格程式同己建設備,并達到質量標準,價格為24792元。
法院認為,射陽縣某小區依法成立業主委員會。業主委員會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南通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在某小區安裝監控設備設施,該監控設備設施在使用很短期限內常出故障,攝像鏡頭無法起到應有的監控作用。被告南通某置業集團有限公司應負有維修、更新的義務。據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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