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上海市楊浦區人民法院對一起買房人要求未經登記也未經授權就代理賣房的物業公司返還傭金案作出一審判決,判決該物業公司返還已收傭金并支付相應利息。
2007年10月28日,毛先生和朱女士夫婦倆來到楊浦區平涼路的一家中原物業顧問有限公司詢問買房之事,該公司工作人員隨即帶領他們看了一套房屋,并稱取得了該屋的代理銷售權。當天,毛先生與中原物業公司簽訂《傭金確認書》并支付了傭金。后朱女士到工商部門查詢,發現中原物業公司在平涼路并沒有辦理分支機構的登記。今年1月29日,朱女士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中原物業公司不能代理未經開發商授權的商品房買賣,要求其返還已收的款項并支付利息。
法院審理后認為,中原物業公司在平涼路的分支機構未辦理分支機構登記手續,也未在上海市楊浦區房屋土地管理局辦理房地產經紀企業備案手續,違反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且開發商也未曾委托過中原物業公司代理銷售房屋,中原物業公司收取傭金費和信息費缺乏合法的依據。遂判決中原物業公司返還朱女士18100元并按銀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