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沈陽市民劉先生拒交一年零三個月的物業費,理由是物業公司的服務、管理未達到標準,結果被物業公司告上法庭。沈陽中院判決:劉先生給付物業公司968元物業費,按實際標準,為其減免了100余元。
案例評析:物業公司對公共設施、設備管理不善等未盡的管理職責,業主如有證據證明物業公司違約,可得到減少物業費、獲得維修等補償。如果物業合同中約定了物業公司對房屋有維護和修繕義務,當業主要求物業公司進行維修,而物業公司未履行義務的,業主可根據《合同法》中的規定,拒交物業費。
案例:沈陽市民劉先生拒交一年零三個月的物業費,理由是物業公司的服務、管理未達到標準,結果被物業公司告上法庭。沈陽中院判決:劉先生給付物業公司968元物業費,按實際標準,為其減免了100余元。
案例評析:物業公司對公共設施、設備管理不善等未盡的管理職責,業主如有證據證明物業公司違約,可得到減少物業費、獲得維修等補償。如果物業合同中約定了物業公司對房屋有維護和修繕義務,當業主要求物業公司進行維修,而物業公司未履行義務的,業主可根據《合同法》中的規定,拒交物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