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某與謝某1996年開始同居。1998年,謝某與甲房產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并交納了約定的購房款,但未辦理產權證。2005年2月,劉某起訴謝某要求解除同居關系并要求分割財產。同月,劉某與謝某對共同生活期間的財產達成協議,并由法院確認形成調解書。該協議約定謝某所購買的房屋歸劉某所有。調解書簽收后,謝某向甲房產公司出具書面聲明,認為其所購房屋屬于其所有,任何人不能處理變更。2005年7月,劉某要求房產公司履行辦理產權證的協助義務。房產公司認為劉某不是合同的當事人,予以拒絕。劉某遂起訴至法院。
評析
一、生效的調解書應當履行
劉某、謝某在解除同居關系時,就財產分割達成協議,即謝某在同居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商品房歸劉某所有。法院通過調解作出了調解書,并且送達了雙方當事人。法院的調解文書已經生效具有了法律效力,可以根據調解書的內容認定,劉某取得了本案爭議房屋的所有權。謝某既然已簽收調解書就應當履行調解結果,其單方面又不履行生效調解書的行為不受法律保護。
二、調解書與判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民事判決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和非訟案件完結之時,依據事實和法律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實體爭議或一方當事人提出的實體權利主張作出的權威性判定。民事判決一旦生效,即對該案當事人和相關人員產生法律的拘束力,具有必須服從和遵守的屬性。民事調解是指在人民法院審判人員的主持下,對雙方當事人進行教育規勸,促使其就民事爭議通過自愿協商,達成協議的活動。法院的調解書具有確定當事人之間民事法律關系、結束訴訟和強制執行效力。本案中,生效的民事調解書已明確謝某所購買的房屋歸劉某所有,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房產公司應當協助劉某辦理房屋產權證。
提示:生效的調解書與判決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可以作為確認權屬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