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經理因物業管理費的交納問題與業主發生爭執,并在沖突中將業主推倒受傷。1月28日,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判決物業公司顧經理賠償陳阿姨醫療費、醫藥費、交通費和律師代理費共計1075.70元,并判決駁回了陳阿姨要求賠償護理費、營養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請。
2006年10月16日上午,小區業主陳阿姨去物業管理處報修樓道防盜門。然而,與物業公司顧經理卻為物業管理費的交納問題爭執不休,并發生肢體沖突。顧經理欲將陳阿姨推出辦公室,不料陳阿姨摔倒在地受傷。經驗傷,其頭面部、右上肢、胸部、左足軟組織挫傷。此后,陳阿姨多次向有關部門反映,要求將顧經理調離小區的物業管理處。為索賠經濟損失,陳阿姨訴至法院,要求顧經理賠償醫療費169.70元,交通費11元,律師費1000元,護理費300元、營養費300元,精神損失費1000元,合計2780.70元。
顧經理辯稱,陳阿姨以其居住的電控門發生故障為由向物業管理處報修,自己的同事說小區業委會未成立,設施的保修期已超過,所以現在的維修費用需要業主承擔,同時提醒陳阿姨盡快支付拖欠的物業管理費。雙方為物業管理費的支付發生口頭爭執。顧經理說物業公司可以用法律維護自身權益的話后,陳阿姨一聽,拿起辦公桌上的電話機就砸向自己,在用右手擋回后,陳阿姨又拿起桌上的計算器、茶杯扔過來。為避免事態進一步惡化,欲將陳阿姨請出辦公室。由于陳阿姨腳穿拖鞋,在出辦公室門時被鞋絆倒。隨后,陳阿姨大呼打人啦。為盡快結束這種場面,便報了110。顧經理認為,陳阿姨的受傷系其自身造成,要求駁回訴請。
法院認為,雙方為物業管理費的交納問題發生爭執,系物業管理服務過程中發生的合同糾紛。但在雙方發生爭執中,顧經理推搡陳阿姨導致其倒地受傷,顯然存在過失,對于相關合理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陳阿姨在藥店購買了云南白藥,系非醫生的處方藥,而系陳阿姨自行決定購買的藥品,此費用不應由顧經理承擔。對于陳阿姨主張的護理費、營養費,因無依據,不予支持。雙方發生爭執事出有因,且陳阿姨的傷害并不嚴重,故陳阿姨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難以支持。由于陳阿姨提起賠償訴訟的起因是顧經理的侵權行為,陳阿姨為獲得法律服務以維護自己的權益而聘請律師并無不當,且支付的律師費金額屬合理范圍,此費用為陳阿姨的實際損失,應當由顧經理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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