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放
被告物業公司辯稱,李先生的死亡并非物業公司的行為所致,且物業公司的管理行為與3名歹徒的犯罪行為沒有必然關系。保安人員在遇到現行的犯罪行為只有制止和扭送至公安機關的權利和義務,不能采用盤問、查看居民身份證等強制手段來對待小區業主或來客。
此外,物業公司認為,被害人的遇害是因其個人恩怨引起的,案發當天小區保安接到報警鈴后,及時趕至案發地并向警方報案、呼叫車輛、送李先生去醫院救治,已盡了義務,不應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主持人:物業小區保安人員是否具有對可疑人員進行盤問、查看居民身份證等強制手段的權力?在發生刑事犯罪的情形下,保安人員具有哪些責任和義務?
孟憲生:保安人員僅具有維護物業管理小區內秩序的義務,根據《居民身份證法》規定,保安人員無權對小區內人員進行盤問,更無權要求查驗身份證。
如果小區內發生刑事犯罪,保安人員應當向公安機關報案并有義務制止犯罪和協助公安機關調查。
丁琛:我個人認為,小區保安完全可以詢問出入人員進入小區的目的,如果其不能合理解釋并得到確認,保安人員應當可以拒絕其進入小區。因為物業公司對整個小區的安全管理得到了作為小區所有權人即全體業主的授權。但要求查看居民身份證就涉嫌違法了。
畢文強:我認為物業小區保安人員是可以對可疑人員進行盤問、查看居民身份證的,保安在這種情況下應當是“準警察”。
但是保安人員不具備強制權力,這是其與警察之間的區別。在門衛登記階段,其可以通過盤查的形式,在巡邏時候遇到可疑人物也可以盤查,在盤查無效的情況下,則應當進入監控狀態。
在發生刑事犯罪的情況下,保安人員應當承擔制止犯罪、防止危害繼續擴大、配合公安機關保護現場、維護現場秩序的義務。
張立軍:所謂盤問,是指人民警察對違法犯罪嫌疑人的盤查和詢問。保安人員不是人民警察,因此不具有向可疑人員進行盤問的權力。至于保安是否有權查看居民身份證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的有關規定,保安不是查驗居民身份證的主體,因此保安無權查驗可疑人員的居民身份證。當然保安人員在實踐中可以采取其他行之有效的方式進行安全防范管理。
物業公司責任承擔存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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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后認為,小區物業公司與業主李先生之間構成物業管理關系,物業公司應按物業管理合同及相關制度規定履行職責,對所管轄區域負有安全保障義務。事發當日,內保人員對于未使用IC智能卡進門的3名歹徒未能保持高度的責任心和警覺度,對大堂進出人員也未仔細觀察,物業公司具有一定的過錯。故判決物業公司承擔相應的責任,賠償李母2萬元。
主持人:物業管理企業在哪些情況下應對業主的人身、財產損失承擔責任?對物業小區內業主受到傷害、車輛被盜或損毀等情況,物業管理企業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
孟憲生:物業公司對小區進行物業管理是基于物業管理合同進行的,不是法定義務而是約定義務。物業公司依據物業管理合同約定維護相關區域秩序,而不是對業主或者居住人提供守護(保鏢)或者保險。物業公司對業主承擔責任只能基于約定義務,而不是基于法定義務。本人以為,如果在案發時,保安人員沒有脫崗,就不應承擔責任。
丁琛:業主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遭受人身、財產損失,物業公司應否承擔責任主要看物業公司是否盡到其應盡的安全管理或者注意義務,如果其未完全履行此義務,就需要對業主的人身、財產損失承擔責任。當然,如果業主的損失是由于第三人侵權造成的,作為直接侵權行為人,第三人應當承擔全部責任。但如果不能找到直接侵權行為人,或者即使找到,業主損失也不能得到完全彌補的情況下,物業公司應當在其過錯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這種責任屬于補充的賠償責任。至于承擔賠償責任的大小,則需要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來判斷,主要是根據物業公司對事件的發生有無過錯及其過錯的大小來判斷。
畢文強:物業公司只有在未盡到物業管理職責的時候,才對業主的人身、財產損失承擔責任。在實際處理中,應當由物業公司向法院舉證證明自己是否盡到物業管理服務職責。
張立軍:對物業小區內業主遭受人身傷害、財產損失的情況,物業管理企業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條件是其未履行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約定的安全保障義務,同時物業管理企業的違法行為導致了損害結果的發生。值得注意的是,業主或使用人不僅要交納基本的物業費,還要交納專項的停車費,以使雙方形成車輛保管的合同關系,這樣一旦車輛被盜或損壞,物業管理企業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否則,只要物業管理企業在案發時采取了各種防范措施,那么對業主或使用人的車輛被盜、損壞的行為就可以不負賠償責任。畢竟,物業管理安全服務的性質是一種安全防范服務,物業管理企業只是協助公安機關進行保安管理,不可能要求其確保小區所有財產和人身的絕對安全。
業主、物業公司應共同避免損害發生
主持人:為避免此類事件,在物業小區的管理上,您有怎樣的建議?
孟憲生:第一,簽訂物業管理合同時應當明確安保責任并明確約定保安服務的服務標準。第二,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建立完善的保安服務執行標準和建立完善的執行記錄。第三,應完善技術手段,加強對小區區域的監控。第四,業主要增強安全意識,防止無關人員尾隨進入小區。
丁琛:要避免此類事件的發生,我認為需要物業公司和業主雙方的共同努力。要加強對保安人員的培訓和管理,完善并嚴格執行相關安全保衛制度,完善門禁、監控等安全設施,加強小區內治安巡邏管理。損害事件發生后,要采取積極的善后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另一方面,業主和相關的出入人員應當對物業公司執行職務的行為給予理解和支持,配合物業公司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