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某小區內經營一家店鋪。此前,小區業主委員會已與物業公司簽訂《物業管理委托合同》。合同簽訂后,物業公司按約定進行物業服務,可王某以未與物業公司簽訂合同為由,拒交物業費。
【律師評析】
不管小區業主本人是否與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管理合同,只要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簽訂合同、甚至幾方之間均未簽立合同但已提供物業服務,就該對已提供的物業服務予以補償。
【政策解讀】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在業主委員會依法成立后,業主委員會與物業公司之間簽訂的物業管理合同,對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如果業主委員會未與物業公司簽訂書面的物業服務合同,但業主事實上接受了物業服務,業主則應按實際發生的服務價格向物業公司交納相應費用,作為對其已提供服務的補償。
因此,未簽訂物業合同或物業公司未提供資質證明,業主也不可以拒交物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