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勇(化名)拒絕繳費,被物業公司強行停電封門,在外租房4年后反成被告。
2001年11月,李勇一家高高興興搬進了位于烏魯木齊市北京北路某小區的新家。可入住沒多久,李勇就發現房屋屋頂有漏水及墻體裂縫現象,多次找到物業投訴、反映,但物業都置之不理。后來又看到物業公司擅自將消防通道及草坪用于出租經營,氣憤之下拒絕繳納物業費以示抗議。
2003年10月15日,物業公司采取強行停電、封門的辦法,以逼迫李勇繳納費用。沒想到李勇也非常倔強,堅決不向物業公司“低頭”,竟帶著家人“離家出走”,在外租房住。這一住就是4年多,到2008年4月,小區供電改由電業局直接供電后,李勇的家才恢復供電。李勇一家才結束流浪生活,搬回自己久別四年的家。
剛搬回家不久,李勇就收到了法院的傳票,原來他這幾年一直沒繳物業費、收視費等費用,被物業公司告上了法院。
自己當初被逼無奈離開,這些年有家不能回,也從未住過,為什么還要繳費?李勇覺得很委屈。
對于李勇的說法,物業公司不承認停電封門,認為不管你住沒住,物業公司收費合理合法,你拒繳費用于法無據。并且暖氣費、收視費等費用是代繳的,所以必須補上這些年欠繳的1.3萬余元各項費用,否則沒完。
一審法院審理后,判決李勇敗訴。李勇不服,上訴至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
二審法官說,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向物業公司繳納物業服務費用。李勇沒有按時繳納物業費等相關費用,經催繳后,仍未繳納,構成違約,應承擔繼續給付的違約責任。但是物業公司在行使收費權利時存在停電封門的不當行為,致使李勇不能正常使用房屋。因此李勇在外租房期間(2003年11月至2008年3月)發生的物業費、垃圾費不應承擔。但暖氣費、收視費、電費屬物業公司代收代繳的費用,物業已實際墊付,而且李勇在明知自己不住該房屋的情況下,沒有采取積極措施控制損失的擴大,所以李勇與物業公司應各自承擔50%的費用。
判決生效后,李勇依據二審判決向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物業公司承擔停電封門期間租金的50%,共計2.6萬元。理由是因物業公司強行采取停電、封門的違法措施,導致他在外租房達四年之久。
本案在審理過程中,經法院委托評估,停電封門期間房屋租金損失總值為43200元。
法院審理后,于2010年12月年底,依法判決物業公司賠償李勇損失2.16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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