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房屋質量有問題不能欠繳物業費 2006年10月,為了給家人更換一個更加寬敞的生活環境,上海市民劉先生購買一套位于虹口區的房屋。 2007年5月,他接到入住通知。在物業公司帶領下,劉先生領取了房屋鑰匙,并一同進行質量驗收。來到自己的房屋后,發現有房屋質量問題如存
因房屋質量有問題不能欠繳物業費
2006年10月,為了給家人更換一個更加寬敞的生活環境,上海市民劉先生購買一套位于虹口區的房屋。
2007年5月,他接到入住通知。在物業公司帶領下,劉先生領取了房屋鑰匙,并一同進行質量驗收。來到自己的房屋后,發現有房屋質量問題如存在防盜門變形,臥房的門框有大面積油漆脫落、變形和開裂,而且墻面已經有部分裂痕、衛生問地面倒坡、陽臺門無法閉合等質量不合格的情況。
當時,物業公司工作人員口頭承諾將進行維修,于是劉先生就安心地收房了。但入住一年后,物業公司依然沒有履職,沒有采取任何維修措施。在多次催促無果的情況.劉涪東拒絕支付物業費。
去年7月,物業公司一紙訴狀將業主劉浩先生到了上海虹口區法院。在法庭上,物業公司表示,該業主房屋質量問題,不屬于物業公司負責維修的范圍,否認做出過維修的承諾。
法院審理后認為,房屋質量問題非物業公司的責任,而且業主對于自己的主張缺乏相應證據。于是,法院判處業主劉浩東按照要求補交拖欠的相應物業費。
從權利義務上講,房屋質量不合格應由開發商承擔責任,而在很多情況下,物業公司與開發商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系,可一旦發生糾紛,物業公司往往不愿承擔責任。正如本案中的劉先生一樣,很多業主往往對于他們之間的責任劃分意識比較模糊,尤其對物業公司的承諾缺乏書面固定的意識,這樣在維權中往往就遇到挫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