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某小區是某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于2002年開發建設、2003年投入使用的高檔樓盤,廣告中承諾社區綠化率達32%,擁有完備的內部設施與成熟的社區配套。2003年業主入住該小區后發現,開發商沒有兌現其在售房時承諾的綠地面積和地下停車庫、垃圾間等社區配套設施,房屋普
[案例]某小區是某建設投資有限公司于2002年開發建設、2003年投入使用的高檔樓盤,廣告中承諾社區綠化率達32%,擁有完備的內部設施與成熟的社區配套。2003年業主入住該小區后發現,開發商沒有兌現其在售房時承諾的綠地面積和地下停車庫、垃圾間等社區配套設施,房屋普遍存在墻體薄、隔音差等問題,嚴重侵害了廣大業主的合法權益。廣大業主遂委托依法選舉產生的小區業主委員會向開發商提起訴訟,要求開發商履行小區綠化率達到32%的承諾,交付地下停車位,向轄區學校交納教育基金解決業主子女就近上學問題等11項訴訟請求。
2005年10月,一審法院經審理后,以小區業主委員會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為由作出駁回起訴的裁定。小區業主委員會不服,認為其具備訴訟主體資格,是合格原告,上訴至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撤銷一審裁定,指定一審法院繼續審理。
中院認為,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業主委員會可作為原告參加訴訟的四種情形分別是:(1)物業管理企業違反合同約定損害業主公共權益的;(2)業主大會決定提前解除物業服務合同,物業管理企業拒絕退出的;(3)物業服務合同終止時,物業管理企業拒絕將物業管理用房和《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資料移交給業主委員會的;(4)其它損害全體業主公共權益的情形?,F原告訴被告廣告欺詐、合同違約,是商品房預售合同糾紛,不屬于物業管理糾紛,其起訴的內容均與物業管理無關,因此該業主委員會并不具備原告的主體資格。法院的這一裁定引起了新聞媒體和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分析]該案爭議的焦點是業主委員會是否具有訴訟主體資格,筆者就從該點入手,談談業主委員會及其運作程序。
一、業主委員會的概念及民事訴訟主體地位
要了解業主委員會,我們需要結合另兩個概念來理解,那就是業主和業主大會。
1、業主、業主大會與業主委員會的概念。
所謂業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權人。業主通過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對物業實施自治管理。
物業管理區域內由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業主大會可以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選聘、解聘物業管理企業;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并監督實施;制定、修改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等等。如果沒有業主大會,上述權利就無法實現。而作為小區的主人——業主,應當親自參加業主大會,積極行使自己的權力,因故不能參加的,可以書面委托代表人參加。業主大會作出的一般決定,必須經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1/2以上通過。業主大會作出的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和續籌方案的決定,必須經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權2/3以上通過。(詳見《物業管理條例》第6、8、11、12條)
另,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10條的規定,業主在業主大會會議上的投票權,根據業主擁有物業的建筑面積、住宅套數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結合《常州市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示范文本)的規定,業主在業主大會上的投票權數形態單位可以按建筑面積、套、單元、樓層和幢五種方式其中一種計算。按建筑面積計算的,確定每平米的投票權數,余數按四舍五入計算;按套計算的,以房屋單元內獨立套計算,每套一票;按房屋單元、樓層、幢的其中一種計算的,由單位中的業主推選代表行使投票權數。具體投票權數形態單位的確定,由籌備委員會或者業主委員會根據物業管理區域的具體情況,在業主大會召開15日前,以書面公告或者其他形式征詢意見;如有1/2以上投票權業主持反對意見的,應當重新選擇投票權數單位。
業主大會是權力決策機構,業主委員會由業主大會選舉產生,是其執行機構,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維護全體業主的合法權益,對業主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15條及《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第10條的規定,業主委員會主要履行下列職責: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擬定業主公約草案、業主委員會章程草案及其修訂草案并報業主大會通過;經業主大會批準,選聘或者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并經業主大會對合同條款審查同意后,負責與物業管理企業訂立、變更或者解除物業管理合同;經業主大會批準,負責維修基金的管理和使用,當維修基金不足時,進行續籌;執行業主大會的有關決定;等等。
以上可見,如果沒有業主大會的授權,業主委員會無權獨立作出重大決策,這樣保證了小區事務的權力掌握在全體業主手中,而不會被部分人所控制。
2、關于業主委員會的民事訴訟主體地位
《物業管理條例》第15條僅規定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并規定其法定職責,但其法律地位如何,是否具有民事訴訟主體資格,條例并不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0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的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睒I主委員會既非自然人,也非法人,應歸屬于其他組織,因為:
(1)業主委員會是合法成立的。根據《江蘇省城市住宅區業主委員會管理辦法》第5、6、7條的規定,凡是實施物業管理的住宅小區,均應成立業主委員會,實行業主自治管理。新建住宅小區在竣工交付使用后,入住率或銷售率達到60%時,應及時成立業主委員會。原有住宅小區,應在實施物業管理前成立業主委員會,然后由業主委員會在政府主管部門指導下選聘物業管理企業承擔本物業的管理服務事項。當選的業主委員會,應當15日內報請所在地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就常州而言,新頒布的《常州市市區物業管理實施辦法》第11、19條也對此作了明確規定。這充分說明業主委員會是在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組建,并取得批準成立的合法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