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家住門頭溝區的蔣某今年80歲了,前兩年老房子拆遷,獲得拆遷款若干,兩居室的房屋兩套。蔣某與妻子李某(76歲)婚后共育有三個兒女,兩位老人想將拆遷所得的兩套兩居室留給二兒子小蔣,因為房屋是回遷房,沒有產權證,兩位老人想立一份遺囑,于是找到城子司法所咨詢。
解析
城子司法所的工作人員解釋到:沒有房產證的房屋,公證處不能辦理公證遺囑。鑒于兩位老人年齡比較大,建議訂立代書遺囑處分遺產。《繼承法》第17條第3款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雖然目前兩位老人的房屋沒有產權證,但是兩位老人已經搬進回遷房居住,房屋有明確的地址,在訂立遺囑時可以將回遷房所處位置、面積等詳細情況寫清楚。
滬律網小編進行補充: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