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何為公房
公房是指由政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投資興建、銷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前,住宅的產權歸國家所有。公有住宅主要由本地政府建設,主要向城市居民出租、出售,由企業建設的住宅,向本企業職工出租、出售。公房的大量存在是由于我國長期以來實行住房福利化的結果。
二、公房能否作為遺產被繼承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公民的房產,但這里的“房產”,是指所有權歸死者所有的“私房”,包括產權房和已經轉為私房的公房。未購買并辦理產權證的公房其所有權屬于國家或集體,公民對該房屋僅享有使用權和租賃權,并沒有所有權,而使用權和租賃權依據我國法律規定是不可以繼承的。所以公有住房不屬于遺產,其所有權人為國家,被繼承人在系爭房屋內僅享有承租使用權,因此該房產不應作為被繼承人的個人財產納入遺產范圍。
三、公民生前承租的公房死后如何處理
以上海為例,根據上海政府的相關規定,公民死后其生前承租的公房的處理分兩種情況:
1.公房承租人死亡時,公房有同住人的情形
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在本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協商一致,要求變更承租用戶的,出租人應予同意。
協商不一致的,出租人應當從在本處有本市戶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順序書面確定承租人:
(1)原承租人的配偶;
(2)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3)原承租人的父母;
(4)其他人(按他處住房情況,本處居住時間長短)
2.公房承租人死亡時,公房無同住人的情形;
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死亡的,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在該承租房屋處無本市常住戶口或者其生前無共同居住人的,其生前有本市常住戶口的配偶和直系親屬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除以上情形之外的公房承租人死亡,租賃關系終止時,出租人有權收回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