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合同中關于房產交接條款應如何理解呢?請看本文為您詳細解讀的房產交接條款的內容: 導讀:合同中關于房產交接條款應如何理解呢?請看本文為您詳細解讀的房產交接條款的內容:
合同中房產交接條款詳細解讀
1、第八條 交付期限
解讀一:房產交接應在2007年2月10日之前完成,否則即是違約。
解讀二:交接的房產經驗收合格,業主應能看到政府相關部門驗收合格文件。
解讀三:交接的房產應符合合同的有關約定。
2、第九條 出賣人逾期交房的違約責任
解讀一:合同規定最后交付期限是2月10日,第二天是2月11日,假設2月15日實際交付,出賣人應付給買受人萬分之2*5日*已付房款的違約金,假設已付房款是50萬,違約金是¥500.00元。
3、第十一條 交接
解讀一:房產達到使用條件后,出賣人應當書面通知買受人辦理交付手續。
解讀二:交接時,出賣人出示驗收合格證明文件,簽署交接單。
解讀三:出賣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解讀四:出賣人不出示驗收合格文件或出示文件不齊全,買受人有權拒絕交接,延期責任由出賣人承擔。
解讀五:交接通知日起10日內,買受人應辦理交接手續,否則視為驗收合格,并已完成交接,并承擔相關費用。
4、第十三條 出賣人關于裝飾、設備標準承諾的違約責任
解讀一:附件三中規定,衛生間預留上下水系統,部分主衛沒上水,應由出賣人安裝達到相應使用標準。
解讀二:售樓宣傳以及合同附件一中的獨立前室,應有出賣人安裝達到相應使用標準。
解讀三:延期進戶的責任應有出賣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