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借款人對設定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對設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第十九條規定,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轉讓、變賣、饋贈。如果借貸雙方違反上述規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依法要承擔相應的違約或侵權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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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借款人對設定抵押的財產在抵押期內必須妥善保管,負有維修、保養、保證完好無損的責任,并隨時接受貸款人的監督檢查。對設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屆滿之前,貸款人不得擅自處分。第十九條規定,抵押期間,未經貸款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將抵押物再次抵押或出租、轉讓、變賣、饋贈。如果借貸雙方違反上述規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依法要承擔相應的違約或侵權的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