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55號令《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五章中規定:
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土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抵押登記。
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財產。處分抵押財產所得,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抵押權因債務清償或者其他原因而消滅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注銷抵押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