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業主委員會的產生及換屆改選的相關程序如下:
(一)業主委員會的組建。
根據 《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第八條、第十一的規定,在符合業主大會成立條件的物業管理區域,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接到建設單位的書面報告或者業主的書面要求后,應當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業主推薦產生業主大會籌備組成員。
籌備組由業主代表組成,其成員名單應當至成立之日起七日內在物業管理區域書面公告。
籌備組至成立之日起30日內在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及街道辦事處指導下應當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取集體討論形式也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業主大會會議應當由物業管理區域內持有二分之一投票權的業主參加。
籌備組應當確定首次業主大會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內容、確定業主委員會會員候選人產生辦法、組織業主推薦產生業主委員會委員候選人等相關工作,并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籌備組應當在組成的30日內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
(二)業主委員會的換屆改選。
《上海市住宅物業管理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業主委員會任期屆滿的兩個月前,應當書面報告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和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上述業主委員會的成立程序指導成立換屆改選小組,指導召開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新一屆業主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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