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至2009年朝陽法院審理房屋租賃詐騙犯罪案件共計30件,犯罪金額共計110萬余元,被害人數共計70人,其中單起犯罪金額最高達20萬余元,單起被害人數最多達10人,整體呈現逐年遞增、多發、高害態勢。通過對該類案件的分析,該院發現當前房屋租賃詐騙犯罪主要有以下方面特點:
一、從犯罪技術手段看,經濟成本低,技術含量不高。犯罪分子一般事先短期承租房屋、偽造相關證件便可冒充房主身份,后再通過網絡渠道、中介公司或者自行粘貼小廣告發布租賃信息,整個犯罪準備工作簡捷,容易實施。
二、從犯罪實施方式看,“高進低出”、“短付長收”成為主要的誘惑性手段。“高進低出”是指犯罪分子高價承租房屋后以低價為誘餌出租房屋;“短付長收”是指犯罪分子以低價為借口收取被害人多月或者整年較長時間的房租
三、從犯罪主體特征看,共犯情況較為明顯,有的還曾為房屋中介公司員工。經統計共犯案件達11件,犯罪人結伙作案一方面是因相互扮演角色更易獲取他人信任,另一方面是因有同伙為其望風,可增加其自身安全性;另房屋中介公司員工犯罪達5件,該類群體常利用自身工作經驗、公司信息騙取被害人房租費、押金甚至中介費,社會危害性更為嚴重。
當前引起房屋租賃詐騙犯罪多發的原因主要有:
一、群眾風險防范意識不高、辨別證件真偽能力較差。當前求租人群主要為外地來京人員以及剛畢業的高校學生,求租心理急切,目標預期值較低,風險防范意識不高;再則缺乏多渠道的辨別證件方式、途徑,在證件高仿情況下,難以自力有效辨別證件真偽。
二、房屋租賃信息不對稱、承租成本較高、“房東”情結濃厚,以至為犯罪分子行騙留下可乘之機。當前中介公司掌握大部分房屋信息,但高額的中介費、低效的服務導致人們更希望避開或利用中介公司向房主承租房屋。“房東”情結導致犯罪分子在初始階段就已抓住被害人的心理,容易行騙。
三、房屋租賃市場經營行為不規范,監管制度不健全,成為引起房屋詐騙犯罪多發的外部環境,其主要體現在:1、房屋租賃信息發布渠道、方式紊亂,缺乏有效管理性,部分中介公司甚至發布虛假房屋信息;2、中介公司管理員工松散,經營信息保密性較差,尤其在員工離職后對于相關信息的接管缺乏細致安排,為該人群利用先前信息詐騙提供條件;3、房主在出租房屋之后未按照相關規定向派出所、街道等相關機關進行登記備案,導致已有監管措施不到位。
四、偽造證件、印章等關聯犯罪行為泛濫,打擊不力,為犯罪分子便捷實施該類犯罪提供條件。房屋租賃詐騙形勢與假證件、印章犯罪態勢密切相關,后者的打擊、懲治力度和效果直接關聯到前者的防治效果。
針對當前呈現高發態勢的房租租賃詐騙犯罪,該院認為應從以下方面加強防范:
一、加大典型案例宣傳,提高群眾風險防范意識,群眾應選擇正規渠道發布的租賃信息,避免街頭巷尾粘貼的廣告,尤其慎重對待轉租;在租賃房屋時詳細詢問房屋的相關信息,對模糊回答情形要予以警惕;認真核實中介公司員工信息,確認其身份真實性;不要急于簽訂合同以及給付較長時間的房租費。
二、拓寬措施和渠道,增強群眾對房產證等相關證件辨別能力,一方面建議房屋管理局等部門設立較為便捷的房產證信息查詢渠道,在條件允許情況下可設立查詢熱線;另一方面建議給證件添加水印或者條形碼等方式提高房產證等相關證件的防偽級別和偽造難度。
三、規范房屋租賃市場經營行為,加大對房屋租賃市場的監管力度:一是明確房屋租賃信息發布人的法律責任,明確規定中介公司核實房屋信息后才可予以發布;二是中介公司加強規范員工及信息管理工作,尤其加強員工離職后的信息交接工作,并明確管理疏漏的責任;三是進一步明確房屋出租后房主到相關機關予以備案的程序及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