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目前房地產市場不景氣,成交低迷,在買賣不活躍的市場下,租賃行情卻相對火爆。打算買房的人持幣觀望,選擇暫時租房;打算出售的人難以買到理想的價格,選擇暫時以租代售,雙方共同的理性選擇造就了買賣成交低迷下的租賃火爆。筆者認為,此時有必要普及一下關于房屋租賃方面的法律知識,特別是雙方權利和義務方面的界定,以及可能產生的法律責任,打消公眾觀念中租賃就是一方支付租金,另一方提供房屋的簡單交易,此外雙方別無瓜葛的想法。相信大家看了以下兩個案例會對租賃關系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法律風險有更深刻的認識,同時也希望讀者能從案件當事人的經歷中吸取經驗和教訓。
案例一:安徽省宣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租賃房發生火災引起的民事賠償糾紛案,終審維持一審判決,判令被告鐘某和黃某按相應比例分別賠償原告李某的財產損失30.8萬余元和7.7萬余元。
法院審理查明,原告李某經營家用電器,被告鐘某經營家具,兩人分別租用被告黃某所有的相鄰兩間倉庫擺放家用電器和家具。2006年4月12日,鐘某的倉庫內突然發生火災,火勢迅速蔓延,導致李某倉庫內的家用電器和鐘某倉庫內的家具被燒毀。
經消防部門現場勘驗,鐘某倉庫內閘刀位置,發現帶有明顯電熔痕的鋁線和由銅絲取代保險絲的閘刀,認定火災起火部位是鐘某所租用倉庫的西北角,火災原因是該場所電線短路造成。經評估,該起火災造成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385607元。為此,原告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兩被告鐘某、黃某連帶賠償損失。
法院審理認為,承租人在租賃房屋時,應對租賃物妥善管理、使用,同時應盡善良注意義務,及時檢修電路,以避免自己的財產和他人財產的損害。房屋使用人鐘某用銅絲替換了保險絲,使保險絲無法起保護作用,以致漏電保護器不能發揮作用,其是導致電線短路引起火災的主要原因,應對原告的財產受損承擔主要賠償責任。房屋所有權人在租賃房屋時,其租賃物有瑕疵,存在消防隱患,是導致電線短路引起火災的次要原因,應對原告財產受損承擔次要賠償責任。被告黃某與鐘某并沒有共同侵權的意思表示,無意思聯絡的共同侵權,應各自根據原因力大小承擔相應的責任。故對原告要求兩被告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要求兩被告承擔連帶責任的請求不予支持。據此,一審法院按各承擔80%和20%的主次責任作出上述判決。
案例二:11月5日,安徽省馬鞍山市花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房客洗澡時煤氣中毒死亡,出租房屋的房東因熱水器安裝存在瑕疵,而承擔巨額賠償。
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5月,被害人王小荷開始租住被告鄭峰位于馬鞍山市某小區的住房一套,雙方簽訂了一份《房屋租賃協議》,約定由鄭峰提供一臺煤氣熱水器給被害人使用。2008年2月9日凌晨,被害人在出租房內洗澡而煤氣中毒死亡。經調查發現,被告鄭峰提供的煤氣熱水器安裝不規范,沒有留置煙道,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主要原因。
法院一審審理認為,熱水器的安裝應符合安全使用規定,安裝在合理的位置,并留置煙道,被告鄭峰安裝熱水器不符合規范,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過錯,應承擔賠償責任。被害人王小荷在使用熱水器時,未能充分注意警示標志,對損害后果的發生存在一定過錯,應承擔部分責任。遂依據法律規定,判決被告鄭峰賠償被害人王小荷親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共計2788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