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違約的責任
承租方與出租方簽訂租賃合同,約定:1、出租方將其所屬的工業園出租給承租方;2、出租方再建一棟宿舍樓,五個月內建成出租給承租人;3、出租方必須解決所出租房屋的產權及土地糾紛,在出租前對房屋裝修必須符合一定的標準。
合同簽訂后,承租人提前預付了租金,并依照租賃合同進行投資和經營活動。出租人也依約交付工業園的房屋,但以實際面積超過約定面積為由,將倉庫另行出租給他人。承租人在接受工業園時,發現工業園的裝修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為節省時間,不得不重新裝修。其后,該工業園因地產糾紛而被政府有關部門查封,致使承租方無法繼續經營,并且出租人也未依合同建造宿舍樓以交付承租方使用。
承租人如向法院起訴,應如何提訴訟請求?
分析
出租方繼續履行“建設并交付宿舍”
1、該條款規定了出租方負有兩項義務:一是建設宿舍,二是將宿舍交付(出租)給承租方,也就是說,合同設定了出租方建造房屋和出租房屋兩項義務,出租方都應嚴格依照合同來履行,不履行其中的任何一項義務,就構成違約。。
2、“建設宿舍”這一義務客觀上是可以繼續履行的。 “建設并交付宿舍”是一對不可分割的行為,是雙方當事人對客觀情況進行分析判斷后所作的一項合理約定,是可以繼續履行的。出租方和承租方在簽約時,已經充分考慮到建設宿舍的可行性。
“代墊裝修工程款及房屋被封”造成的經濟損失
承租人可主張裝修款損失和因房屋被封造成的經濟損失。
出租方應依照合同交付工業園全部的房屋
從合同條款來看,承租人租用的標的是工業園,這一表述是清楚的,沒有異議的。在此前提下,出租方應嚴格依照合同的約定,無條件地、完全地交付房屋。面積的約定只是對租金數額的認定標準,而不是對租賃物的認定。如果出租人認為面積估算不當,如果客觀上確實存在實際面積大于約定面積的話,出租方可以依公平原則要求追加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