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租賃期間房東把房屋抵押出去,該合同有效嗎?
答:根據規定,出租的房屋可以進行出賣或者抵押,這種抵押行為不影響原合同的效力。在租賃期間內若房東將房屋抵押出去,承租人可以繼續住在那里,出租人同時可以繼續收取租金。若房東因不能償還債務等原因而將房屋變賣,承租人可以按照原來合同的約定繼續住在房子里。
問:雙方租房合同期已滿但尚未續約,房東突然漲價對嗎?
答:按照有關規定,房東這種要求沒什么不妥。租賃合同在合同期滿后雙方沒有續約的認定為“不定期合同”,也就說雙方都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且不用承擔任何的違約責任。在這種情況下,房東有權不再續約并要求客戶搬走。不過,之前他必須提前通知客戶,讓客戶有一個月左右時間尋找房子。
問:客戶在租賃期內突然死亡,所簽合同是否繼續有效?
答:這要看承租客戶是幾個人,一個人承租房子并居住和一個人承租幾個人共同居住是不同的。如果是一個人承租房子并居住的,在租賃期內突然死亡,那么原租賃合同就失效。這時如果未
在一起居住的家人要求搬入出租房屋是不對的,除非房東同意;如果是幾個人共同居住的話,那么其他人若要求按原租賃合同繼續履行的話,房東就應當準許。
問:租賃雙方在什么情況下可以更改房屋租賃合同?
答:在三種情況下可以更改房屋租賃合同,一是租賃期間租賃雙方協商同意,二是租賃期間租賃雙方當事人突然死亡,三是租賃期間房屋發生改建、擴建、拆除重建的。
其中第二種情況,分兩種情況處理:
一是房東突然死亡,由房屋產權人的繼承人或者繼受人繼續履行租賃合同;二是客戶突然死亡的,那么他的生前共同居住人可以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繼續履行租賃合同如果是幾個人的話,應當協商確定一名承租人,然后房東可以依法變更承租人;如果協商不通的,由房東在可以繼續履行承租合同的人中指定一名承租人,之后原承租人的生前同住人仍享有居住權。
第三種情況由于房屋本身已經不能居住了,房東當然要同承租人協商變更租賃合同了。
問:如何識別真假房產證?
答:目前的房產證分新舊兩種,區別如下。
新房產證封面是棗紅顏色,34開紙大小。用印鈔紙制作,紙質較硬,同人民幣是同樣的紙張。上面有很多水印,畫有很多建筑。舊房產證用的是簡單的白紙,識別時為了更加保險,可以要求產權人提供原始的購房證明或購房發票和收據之類的憑證。同時向物業公司和房屋的鄰居們打聽了解一下,以便作為參考。
問:租房簽合同時如何寫附加條件?
答:首先設定一些自己能夠接受和不能接受的條件,然后再同房東商議,爭取寫入合同附加條件中去。如喜歡安靜的,看看房子周邊有沒有軌道、高架和建筑工地等噪音大的設施;喜歡陽光的,看看房屋是否朝南;喜歡居住舒適的,看看廚衛裝修是否達到你的標準等等。同時再看看一些固定設施,如馬桶、熱水器、爐灶、抽油煙機、下水、門窗等是否正常運轉。接下把上述內容記下來,爭取作為附加條件同房東約定。
另外注意,一旦付了定金就要不回來了。所以,必須簽好合同并寫上附加條件之后再支付定金為好。
問:簽訂租賃合同時應注意哪些法律問題?
答: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條,租賃合同是房東將房屋交付承租人,由承租人使用、收益并支付租金的一種書面約定。房屋租賃合同作為一種承諾合同,一經雙方簽訂就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法律約束力。所以,雙方都要了解一些有關法律問題。
第一,了解房屋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指的是什么?!俺鲎馊恕币话阒傅氖欠课莓a權人,但并不只限于產權人。凡是對房屋享有合法的使用權的人也可以是“出租人”。因此,“出租人”也有權將其使用的房屋轉由他人使用。不過在轉租前,客戶要告知房東,得到房東同意后才可以轉租。轉租后,先前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如果第三人造成房屋損壞的話,承租人必須代為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