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香港公司在北京買了一處高檔辦公用房用于投資,將其中的幾百平方米的高檔寫字樓出租給了河北某集團公司在北京的辦事處,雙方簽訂了租賃協議后,河北這家集團的辦事處開始還能按合同的規定按期支付租金,到后來就先是拖交租金,然后干脆就不交租金。這家香港公司在多次信函催促無效后,不得不訴諸法律,將該辦事處推到被告席上,雖然官司打贏了,但由于該辦事處,甚至其集團公司總部都因經營不善,其各類資產均已被其他法院查封,該辦事處無力交付租金。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在一個星期天,這個承租方竟溜之大吉了。
出租方香港公司代表手里拿著法院的判決書無奈地搖著頭。對于一個無實際能力償還債務的公司,就是司法機關也奈何他不得。
律師指點:
寫字樓租賃是房地產市場中的一個領域,它的交易不是產權的交易,而是租賃權的交易。寫字樓租賃的原因和租賃的形式有多種,有的業主投資于房地產以租賃方式逐漸回收投資,也有人是先從上家手中以低價租來房屋然后再以高價位轉租給別人以期獲得利潤,也有的業主因為物業富余而租給別人,還有人因為急需資金而將自有辦公樓租給別人,不管是哪一種人以哪一種方式出租樓房,都是為了獲得收益。出租人在期望獲得收益的過程中,大多是注意到了可能得到的經濟利益,卻往往忽視了可能出現的風險。
實際上在房屋租賃過程中,出租方常遇到風險。但多種情況下,這種風險在初期往往不能被重視,而當風險真正形成后,出租方卻很難對其進行防范。
所以,防范于未然乃是出租方的最好的自我保護方法。由于種種因素所決定,又由于租賃法律關系,使得出租方處于比較脆弱和易受侵犯的地位,承租方用各種方法來躲避支付租金,“三十六計走為上計”是承租方最拿手的方法。在許多租賃法律糾紛中,都出現過承租人溜走而不知去向的案例。但仔細分析起來,幾乎所有的租賃糾紛案的出現都是有其危險信號的,如果出租方及時發現并果斷處理,相信會將風險減到最低點。
通常應該采取的方法是,在合同中規定,承租方至少應預付給出租方3個月租金作為押金。但最重要的條款應規定,如果承租方拖欠房租達1個月,出租方就有權收回所出租的房屋。
大量案例都可以說明,只要承租方出現不按時交房租或拖欠房租,就等于發出了危險信號,即承租方的財務方面出現了問題。在這個時候,出租方要依合同的規定,果斷采取措施,千萬不可猶豫再三,以至房租拖了一月又一月,當最后出租方終于忍受不住而訴諸法律時,承租方已經不再具備任何償還能力了。這時即使拿了法院的判決書,也很難在經濟上獲得實際補償了。所以說早期防范要遠遠勝于最終的訴訟。只要能及時識別租賃活動中的危險信號,就能有效避免出租方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