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限內享有以下權利:
一、按照合同的規定收取房租。
二、有權決定在租賃期滿后是否繼續將房屋出租。
三、可以決定是否允許承租人將房屋轉租。
四、因承租人的過錯造成房屋損壞的,有權責成承租人負責修復或者賠償。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合同的有關規定,出租人有提前終止合同,收回房屋的權利。如果因此而造成出租人的損失,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賠償。承租人違反規定的行為有:
1、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租、轉讓、轉借或是與他人調換使用;
2、擅自拆、改房屋結構或改變用途(拆改房屋結構有可能造成房屋危險,改變用途則是違約行為);
3、拖欠房租累計6個月以上;
4、利用房屋進行違法活動;
5、故意損壞承租的房屋;
6、法律、法規規定要以終止合同、收回房屋的其他行為。
此外,如果出租的是公有住宅,而承租人沒有的理由,將房屋空關達6個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權提前終止合同,收回出租的房屋。
出租人在房屋租賃期限內應承擔以下義務:
一、按租賃合同的約定的期限將房屋交給出租人使用。如果出租人因故確需要提前收回房屋,應事先征得承租人同意,如果因此而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給予賠償。
二、按合同的約定及時修繕房屋,應當承擔賠償的責任。
三、在出賣房屋時,應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保證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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