細則規定,商品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租賃合同,租賃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房屋租賃合同期內,出租人不得單方面隨意提高租金水平。另外,出租人應當依照租賃合同約定的期限將房屋交付承租人,不能按期交付的,應當支付違約金,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細則還規定,出租人出租的房屋影響承租人正常使用的,承租人有權要求出租人限期修復或者減少租金。
承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使用房屋,不得改動房屋承重結構和拆改室內設施,不得損害其他業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權益。在租賃期限內,承租人轉租、改變房屋用途或者對房屋進行裝修,必須以書面形式征得出租人同意。
另外,出租人出售已出租的房屋,應當提前三個月書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自房屋租賃合同簽訂、變更之日起30日內,到房屋所在地房地產(房產、建設)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會責令限期改正;個人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單位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