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房屋租賃管理條例 銀川市房屋租賃管理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人大常委會
銀川市房屋租賃管理條例
銀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公告
《銀川市房屋租賃管理條例》,于2006年10月25日銀川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2007年3月29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銀川市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
2007年4月9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關于批準《銀川市房屋
租賃管理條例》的決定
(2007年3月29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九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寧夏回族自治區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決定:批準《銀川市房屋租賃管理條例》,由銀川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布施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07年3月29日
銀川市房屋租賃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房屋租賃行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租賃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屋租賃市場健康有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租賃及其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實行政府定價的公有房屋、廉租住房、經濟租賃房等社會保障性房屋的租賃,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房屋租賃,是指出租人將住宅、工商業用房、辦公用房、倉庫及其他用房提供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納入房屋租賃管理:
(一)以聯營、承包等名義提供房屋給他人使用,取得固定收益或者分成收入而不承擔經營風險的;
(二)將房屋以柜臺、攤位等方式分割提供給他人使用,由使用人支付約定價金的。
第五條 本市房屋租賃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 是銀川市房產管理局,興慶區、金鳳區、西夏區的房屋租賃管理工作由銀川市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機構具體負責。
永寧縣、賀蘭縣、靈武市房屋租賃由其所在縣(市)負責房產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門管理(以下簡稱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業務上接受市房屋租賃管理部門的指導、監督。
公安、消防、計劃生育、稅務、工商等部門及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租賃管理
第六條 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房屋出租人應當在簽訂租賃合同之日起30日內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應當向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和證件:
(一) 房屋出租人持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權證或者宅基地使用證或其他房屋使用證明等有效證件;
(二)房屋租賃合同;
(三)房屋租賃雙方當事人以及實際居住人的身份證明。
轉租房屋的,需提供出租人同意轉租的書面證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需提供委托代管人授權出租的證明。
第七條 房產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資料、證件之日起5日內,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予以登記備案,并出具《房屋租賃證》。
《房屋租賃證》的有效期最低為1年,有效期內承租人發生變化的,出租人應當將承租人及實際居住人的身份、計劃生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責任書簽訂等基本情況記錄在《房屋租賃證》中。
對不能提供本條例第六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要件的,房產行政管理部門只對房屋的狀況和出租人的身份進行登記,出具《房屋出租證明》,不予核發《房屋租賃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