雞西市人民政府印發雞西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通知 雞西市人民政府印發雞西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通知黑龍江省雞西市人民政府
雞西市人民政府印發雞西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通知
雞西市人民政府印發雞西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通知
雞政發〔2009〕 35號
縣(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辦、局,各企事業單位:
現將《雞西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雞西市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房屋租賃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規范城市房屋租賃市場秩序,維護社會治安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轄區內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給他人從事經營活動及以合作方式與他人從事經營活動的,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房屋租賃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 市房局負責我市轄區內城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縣(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城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公安、地稅、環保、衛生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城市房屋租賃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權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權屬有爭議的;
(五)屬于違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標準的;
(七)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房屋租賃,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
第七條 房屋租賃合同應當具備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姓名或名稱及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積、裝修及設施狀況;
(三)租賃用途;
(四)租賃期限;
(五)租金及交付方式;
(六)房屋修繕責任;
(七)轉租的約定;
(八)變更和解除合同的條件;
(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八條 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簽訂、變更、終止租賃合同的,當事人應當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備案。
第九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后30日內,持下列材料到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一)當事人的合法證件;
(二)房屋所有權證;
(三)書面租賃合同;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出租共有房屋,還須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
出租委托代管房屋,還須提交委托代管人授權出租的證明。
第十條 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自接到登記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和現場核驗,符合條件的,予以登記備案,頒發《房屋租賃證》;不符合條件的,不予登記備案,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 《房屋租賃證》是租賃行為合法有效的憑證。
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房屋租賃證》作為經營場所合法的憑證。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賃證》可作為公安部門辦理戶口登記的憑證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