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被拆遷低保戶低收入戶申請購買政府補貼住房、租賃補貼、實物配租工作程序》的通知
文號:沈房發[200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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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機關:市房產局
發布時間:2004-5-1 生效時間:2004-5-1
效力級別:規范性文件
市拆遷辦、市房改辦、市政補辦:
現將《被拆遷低保戶低收入戶申請購買住房補貼住房、租賃補貼、實物配租工作程序》印發給你們,望認真貫徹執行。
被拆遷低保戶低收入戶申請購買政府
補貼住房、租賃補貼、實物配租工作程序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沈陽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程序。
第二條 市房產局和市民政局按照各自工作職能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拆遷被拆遷低保戶和低收入戶申請購買政府補貼住房、租賃補貼、實物配租的操作工作。
第三條 拆遷范圍確定后,沈陽市房產局在拆遷范圍確定后3日內,向區房產局下達《拆遷范圍確定通知》,同時附拆遷范圍圖,并將《拆遷范圍確定通知》和拆遷范圍圖抄送市民政局。
第四條 區房產局自收到《拆遷范圍確定通知》和拆遷范圍圖之日起3日內,將《拆遷范圍確定通知》和拆遷范圍圖送區民政局。區民政局會同區房產局對拆遷范圍內的低保戶(家庭人均月收入205元以下)和低收入戶(家庭人均月收入300元以下)進行摸底、核實。
第五條 區民政局將拆遷范圍內的低保戶和低收入戶的核實結果自核實之日起3日內予以公示5日。區房產局將公示后無異議的低保戶和低收入戶名單登記造冊。
第六條 低保戶和低收入戶均可申請購買政府補貼住房。其中,低保戶可優先購買;獲得拆遷補償資金不足購買政府補貼住房最小戶型出售總價的,可優先領取租賃住房補貼;低保戶中的孤、老、病、殘戶可以申請實物配租。
第七條 申請購買政府補貼住房的低保戶和低收入戶,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市區拆遷范圍內的被拆遷居民;
(二)拆遷補償金或者補助費為10萬元或10萬元以下。
第八條 申請購買政府補貼住房的按照下列程序操作:
(一)被拆遷戶居民向戶口所在地的區房產局申請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1、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貨幣補償)或補助協議;
2、居民戶口本;
3、申請人夫妻雙方有效居民身份證;
4、低收入戶家庭成員收入的證明;
5、低保戶提交《沈陽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
其中,低收入戶家庭成員收入的證明的開具部門為:從業人員由其單位開具;無就業單位從事個體經營的,由民政部門開具行業評估證明;非上述情況的,由社區配合街道辦事處社保科入戶調查核準認定后開具。
(二)區房產局對申請人提交的資料進行初審, 材料齊全的,由申請人填寫《政府補貼住房購買資格認定書》。材料不齊全的,告知其在5日內補齊。
(三)區房產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公示5日后提出審核意見,建立相應的檔案。
(四)區房產局將審核意見報沈陽市政府補貼住房建設管理辦公室。沈陽市政府補貼住房建設管理辦公室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3日內,對審核意見進行復核。沈陽市政府補貼住房建設管理辦公室將復核結果返給區房產局。將復核結果報區政府。區政府對復核合格者發放《政府補貼住房購買資格認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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