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女士訴稱,2009年4月時將自己的精裝修并且配齊全部家電的別墅出租給了楊女士。簽訂合同時,楊女士言談舉止非常得體,表明自己與父母、子女共同居住,并且會善待這套房屋。徐女士放心地簽訂了為期1年的合同,之后便離京工作。2010年1月的一天,徐女士突然接到了物業電話,告知例行巡視時發現其別墅內有流水聲音,敲門多次無人應答。徐女士立即趕往現場,因考慮在承租期內私自開房門不妥,故在警察的監督下開門檢查,發現因多扇窗戶未關,導致衛生間和廚房水管凍裂,水流導致一層、二層、地下室的地板、中央空調、家具、工藝品均毀壞嚴重。之后,徐女士多次聯系楊女士未果。
徐女士擔心損失進一步擴大,故將楊女士訴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屋租賃合同,要求楊女士騰房及賠償修繕毀壞裝修10萬元,賠償毀壞的家具、家用電器、工藝品共計10萬元。
目前,此案正在進一步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