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房屋分隔成若干部分,群租給他人居住。因有關部門整治群租而使房客遭受損失。日前,長寧區(qū)法院判決被告房東王之強返還原告房客羅青剛押金1600元以及剩余租金120元,并賠償羅青剛誤工損失100元。
去年5月,王之強將長寧區(qū)天山地區(qū)一套公寓房屋分隔成若干部分,出租給他人使用。原、被告訂立了《合租房屋租賃合同》,王之強將上述房屋B部位出租給原告,租期為去年6月1日至今年5月31日,月租金800元,原告需支付保證金1600元等。此后,羅青剛向王之強支付保證金1600元及門禁卡押金100元。今年5月下旬,原、被告雙方訂立《補充協(xié)議》,約定將上述租賃合同的租期延長12個月。
今年9月21日早晨,由于有關部門整治群租,群租房屋的相關設施被拆除,倉促間原告羅青剛不得不搬出去另覓住處。由于當日不是雙休日,為此羅青剛只得請假處理搬家事宜,造成誤工損失及搬場費用。
羅青剛已經支付截至今年9月25日的租金。羅青剛認為,由于王之強將房屋群租給原告等人,導致被政府部門強制拆除,王之強應將押金和剩余的租金返還原告。在向王之強討要無著的情況下,羅青剛將房東告上法庭,要求退還押金1600元、門禁卡押金100元、今年9月21日至同月25日期間的剩余租金133元,并賠償原告誤工費600元。
審理中,被告將門禁卡押金100元返還給了原告。長寧區(qū)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租賃合同雖涉及群租,但還是有效的。由于有關部門整治群租導致租賃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租賃合同關系事實上已經解除。被告作為出租人應承擔租賃合同不能繼續(xù)履行的主要責任,返還租房押金1600元。涉訟租賃合同于今年9月21日解除,因原告已經支付截至今年9月25日期間的租金,但不能實際居住使用涉訟房屋,現原告要求被告返還今年9月21日至同月25日期間的租金,除9月21日按半日計算外,原告其余返還租金的請求應當予以支持。至于日租金的數額,法院結合雙方約定的月租金,并按每月30日平均計算,為26.67元。被告共計應當返還原告租金120元,原告的誤工損失也應當酌情考慮。據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