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高校學生張某在租賃房屋時,未約定入住時間,就交給房主定金300元。后來,張某與房主因入住時間產生糾紛,于是將房主告上法庭,要求其雙倍返還定金。近日,天津市紅橋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張某的反悔屬違約今年23歲的張某是來自外地的一名學生。2005年8月1日,張某與房主劉某口頭達成租賃房屋協議,劉某收取了張某定金300元。雙方在定金收條上寫明:“今收張某預交定金300元,等正式入住時交季度全額租金3000元?!彪p方未書面約定房屋租賃的起租日期。
張某說,自2005年8月25起,他多次請求入住,而劉某一再推托,未提供房屋。9月初,他要求劉某返還定金,遭被告無理拒絕。后來他獲悉,劉某于2005年11月,將房屋租與他人,現要求被告劉某雙倍返還定金。
被告劉某表示,2005年8月1日,她收原告定金300元,口頭約定將房屋租給張某,租期從9月1日開始,最少租半年。8月底她曾兩次給原告打電話,但原告一直沒來入住。后來,她又給原告打了一次電話,原告說不租了。由于原告到期不租賃她的房屋,延誤她出租房屋兩個月,所以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和被告雖就房屋租賃達成口頭協議,但沒有書面約定起租的日期,雙方對入住時間各執一詞。原告9月初即向被告要求返還定金,表明原告不再租用被告的房屋,這屬于原告違約,所以其無權要求被告返還定金,其主張被告雙倍返還定金的請求,法院亦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