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之言 案由:朱某將一套商品房委托中介公司掛牌出租,李某有意承租,實地看房后,便與朱某就租金及其支付方式等問題進行了磋商。基本達成一致后,雙方約定于次日至中介公司簽訂租賃合同。在朱某要求下,李某向其繳付了5000元“訂金”,朱某出具收條,寫明:“收到李
一家之言
案由:朱某將一套商品房委托中介公司掛牌出租,李某有意承租,實地看房后,便與朱某就租金及其支付方式等問題進行了磋商。基本達成一致后,雙方約定于次日至中介公司簽訂租賃合同。在朱某要求下,李某向其繳付了5000元“訂金”,朱某出具收條,寫明:“收到李某訂金5000元,明日簽訂租賃合同,如有違反退一賠一。”
次日,雙方至中介公司,由于該房所在小區(qū)提供24小時中央熱水及中央空調,故物業(yè)管理費較高。朱某提出,李某是實際居住人,物業(yè)服務是由李某享受,故應由李某承擔物業(yè)費,并提出租期定為一年;而李某則認為,根據租賃市場的慣例,物業(yè)費應由業(yè)主承擔,并提出半年內其在他處購買的房屋將交付使用,故僅同意簽訂半年的租賃合同。由于雙方對上述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李某欲要回已付訂金,朱某不同意。一周后,朱某將房屋另租于他人,李某得知該情況后,遂訴至法院要求朱某雙倍返還定金。
法庭審理中,李某稱,朱某收取其定金后卻將房屋另租于他人,根據定金罰則,朱某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朱某則認為,不簽訂合同的責任在于李某,在雙方對合同的相關條款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其自然有權將房屋另租他人。此外,在看房后其雖收取了李某5000元的“訂金”,但此“訂金”與法律上規(guī)定的“定金”并非同一概念,并不發(fā)生定金雙倍返還的法律后果,故其僅同意返還李某50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李某向朱某交付的5000元雖名為“訂金”,但根據收據中對不簽訂租賃合同法律后果的約定即 “明日簽訂租賃合同,如有違反退一賠一”,應當認定該“訂金”實為簽訂租賃合同的擔保,具有定金的法律后果。由于在收取定金前,雙方并未對租賃合同的期限及物業(yè)管理費的承擔進行磋商,而在簽訂租賃合同時對上述內容無法達成合意,致合同未能簽訂并非任何一方的過錯,故李某仍不能適用定金罰則要求朱某承擔雙倍返還的責任。遂判決朱某承擔返還5000元的責任。
■筆者視野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一、李某向朱某交付的5000元“訂金”是否應當認定為“定金”。根據最高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據上述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若當事人在合同中將“定金”寫為“訂金”、“押金”等,且在合同中亦未約定符合定金特性的定金罰則的,該 “訂金”、“押金”一律不能認定為“定金”,不能按定金罰則處理。本案中,朱某向李某收取的錢款雖名曰 “訂金”,出具的收條中還寫明了 “如有違反退一賠一”的內容,但仍應當認定該“訂金”具有定金的法律后果。
二、由于雙方對合同的具體條款協商不成致合同未能簽訂,能否適用雙倍返還的定金罰則?
根據雙方在收條中的約定,李某向朱某交付5000元定金作為雙方于次日簽訂租賃合同的擔保,故該定金屬立約定金。《擔保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一十五條對“立約定金”的規(guī)定,即“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顯然,能否適用定金罰則的關鍵在于,查實當事人是否存在惡意拒絕訂立合同的行為。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在繳付定金前,雖然對租賃合同的大致內容進行過磋商,但對于物業(yè)管理費的承擔及租賃期限等細節(jié)問題并未涉及,而在簽訂正式租賃合同時,由于雙方對上述細節(jié)問題未能達成合意,致合同未能簽訂,雙方均不存在惡意拒絕與對方簽訂合同的情況。有鑒于此,法院最終未適用定金罰則,僅判決朱某返還已收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