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即使出租人將租賃物讓與他人,對租賃關系也不產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能以其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比如《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民通
即在租賃關系存續期間,即使出租人將租賃物讓與他人,對租賃關系也不產生任何影響,買受人不能以其已成為租賃物的所有人為由否認原租賃關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還租賃物。比如《合同法》第229條規定: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民通意見》119條規定,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合同對租賃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
曾先生在選購了一套二手房時,被前業主告知該房產已經有人承租,租期尚有九個多月才到期,曾先生以為購買了房屋后就有權隨時要求承租人搬離,于是于前業主簽訂了合同并辦理了過戶手續,但是,在與承租人交涉限期搬離的過程中,承租人提出 買賣不破租賃 的概念要求繼續承租,并指責前業主和曾先生沒有尊重其 優先購買權 ,其有權主張曾先生的房屋買賣行為無效。
這是在轉讓已經租賃的房產過程中普遍存在遍的問題,承租人所提出的 買賣不破租賃 是一項專業法律術語,具體解釋為租賃房屋發生轉移的場合,承租人對于該房屋的使用權,不會因為該房屋的買賣而受影響,買受人仍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規定,此時租賃權的效力大于買賣雙方的轉讓效力,只有當租賃期限到期時,買受人方才可以行使完整所有權。
對此,我國法律有明確的規定:《合同法》第229條規定: 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 ,《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 租賃期限內,房屋出租人轉讓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19條第二款規定: 私有房屋在租賃期內,因買賣、贈與或者繼承發生房屋產權轉移的,原租賃合同對承租人和新房主繼續有效 。
而承租人提出的 優先購買權 則是指出租人出賣房屋時,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依法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合同法》第230條規定: 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間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11條規定: 房屋所有人出賣出租房屋,須提起三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 民法通則 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8條規定: 出租人出賣房屋,應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承租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房屋買賣無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