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前,年事已高的譚某夫婦因兒子不在身邊,生活需要有人照料。而此時,戴某夫婦也正因家中只有一間房,孩子高考學習受到影響而苦惱。后來,戴某夫婦以照顧譚某夫婦生活為條件,住進了由譚某承租的一套房。 2002年, 譚某的老伴去世。2004年,譚某住進福利院,而戴某夫
5年前,年事已高的譚某夫婦因兒子不在身邊,生活需要有人照料。而此時,戴某夫婦也正因家中只有一間房,孩子高考學習受到影響而苦惱。后來,戴某夫婦以照顧譚某夫婦生活為條件,住進了由譚某承租的一套房。
2002年, 譚某的老伴去世。2004年,譚某住進福利院,而戴某夫婦沒有從該套住房搬出。今年,譚某因醫療費、生活費等需要,要求戴某夫婦騰房。戴某夫婦同意騰房,但表示,他們在此居住期間對房屋進行了裝修,為此,要求譚某退還其裝修費用1萬余元,被譚某拒絕。
東城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當事人在戴某夫婦借住房屋時未對房屋裝修問題進行約定,且戴某夫婦裝修房屋是為其自行居住使用,故戴某夫婦的要求沒有依據。最后法院判決,戴某夫婦騰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