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以房價下跌為由,欠交約定的一年房租款,2月20日,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承租人按合同約定償付原告出租人的房屋租金9.3萬余元。 2004年11月,許先生向程女士簽訂了商業(yè)房的租賃合同。該房屋面積135余平方米,租賃期為10年;第一年租金為7.7萬元。租賃期間
一男子以房價下跌為由,欠交約定的一年房租款,2月20日,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承租人按合同約定償付原告出租人的房屋租金9.3萬余元。
2004年11月,許先生向程女士簽訂了商業(yè)房的租賃合同。該房屋面積135余平方米,租賃期為10年;第一年租金為7.7萬元。租賃期間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調整租金;許先生應當以貨幣形式將租金交付程女士,并先付租金,后得到房屋使用權。第一年租金每半年結算一次,第二年開始一年一付。房屋租金在前一年的租金基礎上每2年增加10%,許先生應提前一個月將下一年的租金付給程女士。
前幾年許先生按約定全部付清租金。但從2007年12月到2008年底,許先生提出“現在房價下跌了,出租房的租金標準也應調整,應當以每年7.7萬元計算”。因此2008年的租金未支付,程女士經多次催討未果,故于2009年1月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許先生支付2007年12月24日至2008年12月24日的租金9.3萬余元。
法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簽訂的租賃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屬有效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根據合同約定,2007年12月24日至2008年12月24日的租金,應當在2007年12月24日前的一個月支付,現被告以房價下跌為由要求調整租金的意見,其理由不成立。房價的波動并非是合同約定國家政策對于租金標準的調整,被告的抗辯意見,法院不予采信,因此該房屋租金的標準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每2年遞增10%的標準計算。
故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附:相關的法律條文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60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
第226條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61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租賃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租賃期間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