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規定: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損壞或合同約定由出租人修繕的,由出租人負責修復。不及時修復,致使房屋發生破壞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修繕責任由雙方當事人在
【解答】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的規定: 出租住宅用房的自然損壞或合同約定由出租人修繕的,由出租人負責修復。不及時修復,致使房屋發生破壞性事故,造成承租人財產損失或者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修繕責任由雙方當事人在租賃合同中約定。 因承租人過錯造成房屋損壞的,由承租人負責修復或者賠償。 以上規定應在租賃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中房屋修繕責任條款內具體說明。房屋的出租人還應對房屋及其設備及時、認真地檢查和修繕,以保證房屋居住和使用的安全。當出現出租人對租賃的房屋確實無力修繕的情況時,可以與承租人合修,或者請承租人代為修繕,承租人所付出的修繕費用,可以抵充房屋租金,或由出租人分期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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