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先生問:張某將一套商鋪出租給周某,租期為兩年。雙方約定:周某不得轉租,否則張某有權解除租賃合同。后來,周某將該商鋪轉租給楊某,租期為一年,并約定期滿可以續簽。上周,張某告知楊某,稱自己將收回該商鋪,楊某認為周某隱瞞真相,擅自將商鋪轉租給自己,導致自己無法繼續承租,侵犯了自己的權益。請問,該轉租合同是否合法?
答:該轉租合同無效。《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該規定說明,未經原出租人同意轉租合同無效。張某和周某已在原租賃合同中明確約定,周某不得轉租,否則張某有權解除租賃合同。
另外,當周某隱瞞真相,擅自將該商鋪轉租給不知情的楊某時,屬于無權處分。根據《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定,對于無權處分行為,如果權利人也即房東沒有追認,則該處分行為無效。所以,房東有權將該租賃房屋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