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介公司認為自己提供了中介服務,卻沒有受到相關酬勞,故訴至法院向“受益”的汽車維修公司索要中介費。3月30日,某人民法院以中介公司的活動未促成委托人間建立起有效的合同關系為由,作出了駁回訴請,案件受理費由中介公司負擔的判決。
某汽車維修公司在某周刊上刊登廠房出租的廣告。一中介公司獲悉后,找到汽車維修公司表示愿意為其介紹承租人,但雙方間未簽訂任何書面的合同。2006年9月18日,中介公司在得知某塑模公司雖然已經與一房主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但是一直想找一處更好的房屋的消息后找上門來,提出將免費協助其尋找到更合適的廠房,并簽訂了《客戶確認書》,約定將免費協助其尋找到合適廠房。可是,他們沒有想到與塑模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就是汽車維修公司。原來,早在8月22日,汽車維修公司就已與塑模公司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將廠房出租給了塑模公司。
中介公司認為,在獲悉汽車維修公司欲將一廠房出租的信息后,便多次向其介紹求租者,并派業務員帶人實地考察廠房。按約定,在出租合同簽訂后,汽車維修公司應支付報酬,但汽車維修公司一直無理拒絕支付,故訴請汽車維修公司支付服務報酬。
法院認為,汽車維修公司作為房屋的出租方,從未委托過中介公司代理出租。根據中介公司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汽車維修公司與塑模公司訂立的《房屋租賃合同》是由其提供媒介服務而促成的。相反,汽車維修公司提供的一系列證據可證明,其通過自行登報招租與塑模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時間在中介公司與塑模公司簽訂《客戶確認書》之前。因此,中介公司要求汽車維修公司支付服務報酬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遂作出了上述的判決決定。